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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惠貞
專業社工吳惠貞聯同護苗基金,早前發表「探討涉及未成年性罪行的裁判與公義」研究報告。研究員搜集了07年6至8月間,本港裁判署有關性罪行的案件,當中「與未成年少女非法性交」個案有48宗,「猥褻侵犯」(即非禮)33宗。報告發現,一般市民對性罪行認知不清,認為非禮只是輕微的控罪。
「非禮,就等於輕輕觸碰身體那麼簡單?」吳惠貞表示,猥褻侵犯法律定義十分廣泛,指未經對方同意或意願,同性或異性之間含性意識的身體接觸。由於未成年犯人不能控以強姦,被控有關控罪的被告更有機會涉及不同形式的性器官插入行為。研究顯示,有7成個案是摸胸、摸臀部,3成要求事主脫衣,其他還包括強迫親嘴、手淫、口交和抱擁等,平均每單案件牽涉超過兩項上述侵犯行為。「少年犯個案非常複雜,有些個案中,更涉及多項不同形式的性器官插入行為。兒童犯人比成年犯人的案情更為嚴重。」
本港司法機構設有少年法庭,專門閉門審理牽涉未成年犯人案件。由於需保護事主及被告,法庭一般是不接受旁聽和傳媒採訪,故此,市民一直都對兒童庭案件一無所知,很多人更誤以為只是審理一些小朋友打架個案,令市民一直忽略有關事件的嚴重性。這份研究報告,便首度有限度披露了本港最近兒童性罪行的實況。「被侵犯對象一般很年幼,多數是剛踏入青春期約13至15歲少年,大部分事主是女性,侵犯者大多數是男性。」目前少年法庭所處理的兒童性罪行,大多數是傾向針對女童的侵犯行為,但男童被性侵犯、或女性是侵犯者的個案卻不明。「這正反映這群人更可能是『高危一族』,只是還未被揭發,更加需要研究和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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