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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庭(九七年前稱兒童法庭),是香港專門處理十六歲以下少年犯或兒童犯的法庭。除了殺人罪外,如果犯案者為十六歲以下的少年或兒童(而該案件沒有年滿十六歲人士同時被控的話),案件都會交由少年法庭審理。少年法庭亦有權對十八歲或以下的青少年發出監管及保護令。
除了與案件有關的人士,其他人都不得出席,如法庭認為有需要可以拒絕記者出席。任何有關少年法庭的報道,均不得提及有關兒童或少年(不論是被告或證人)的姓名、地址或就讀學校,不得透露任何足以導致他們身份被識別的資料,亦不得發表任何有關他們的圖片。一般而言,普通法地區的法官很少會親自盤問證人,但少年法庭的裁判官為了被告的利益,可以直接盤問證人,亦可以讓被告的父母或監護人向證人提出問題。作出判決前,法庭必須取得關於該兒童或少年的一般行為、家庭環境、學校紀錄及病歷等資料。
未滿十四歲的兒童不得被判處監禁,年滿十四歲但未滿十六歲的少年,如果有其他適當的處罰方法,也不應被判處監禁。如果必須監禁,監禁時亦不得與成年囚犯交往。香港現有五個少年法庭,分別設於東區裁判法院、九龍城裁判法院、荃灣裁判法院、粉嶺裁判法院及屯門裁判法院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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