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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2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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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專委會傳召權押後裁決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8-21]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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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新世界的御用大律師Dinah Rose出庭作結案陳詞。

 【本報訊】(記者 鄭治祖)立法會「特權案」經過4日聆訊後結束。代表新世界一方的御用大律師Dinah Rose在結案陳詞中指,《基本法》第73條所載立法會的職權範圍,包括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提出彈劾行政長官等,都需要由立法會大會執行,都不能下放予個別專責委員會全權處理,即意味條文中述及的傳召權,同樣只有大會可以行使,故調查梁展文事件的專委會不具有該等傳召權。主審法官張舉能表示,需要時間考慮各方代表律師對《基本法》詮釋,故決定押後裁決。

 新世界中國主席鄭家純及執行董事梁志堅挑戰《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司法覆核,昨連續第4日在高等法院聆訊。有專委會成員估計,無論是次案件誰勝誰負,落敗的一方肯定會上訴至特區終審法院,故是次「世紀之戰」仍未落幕。

新世界結案陳詞 重申權在特首

 Dinah Rose在陳詞中說,《基本法》第73條列出立法會的職權,其中並無「屬下委員會」的字眼,反映當年的《基本法》草委,根本無意繼續把傳召證人的權力,授予僅由10多名議員成立的委員會,而「立法會就是立法會」,所指的就是全體60名議員的立法會,否則「任何1名立法會議員都可以行使《基本法》第73條賦予『立法會』的權力」,而《基本法》第75條中亦毋須說明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不能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一。

 她續說,《基本法》第48條11節中提到,行政長官有權決定政府官員是否向立法會「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重點在於行政長官對官員是否出席專委會會議有決定權,反映基本法草委的意思是指當局是否願意派員作證屬自願性質,權力是在行政長官手上,不能將之理解為賦予專委會傳召權。

 Dinah Rose強調,新世界一方不是指專委會無權調查,並就此聆聽證人作供或提出建議,而是針對《基本法》未有賦予專委會強制傳召證人,而專委會無傳召權在調查涉及公眾利益時亦不會「綑手綑腳」,無法發揮其能,因為專委會可循其他渠道取得調查資料,或就有關人士未有出席而作出合理的推斷,又或向立法會匯報,由立法會全體決定應否引用特權法命令證人出席,故立法會代表律師指專委會「必須」有傳召權的說法並不成立。

要求頒令強制傳召違基本法

 Rose又稱,根據立會的特權法,拒絕應專委會傳召出席聆訊者,將面臨坐牢的刑罰,但有關人士即使獲准由法律顧問陪同出席,該法律顧問在研訊中亦沒有發言權,侵犯了《基本法》所保障的個人權利,而申請人鄭家純及梁志堅已先後兩次出席專委會聆訊,詳細交代了聘用梁展文的過程,但委員會仍要申請人進一步呈交文件,又要查問梁展文與鄭梁二人的關係,已完全「離題」,違反了立法會當初授權成立專責委員展開研訊的目的。因此,她要求法庭頒令是次專委會強制傳召證人,違反了《基本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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