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正茂 資深評論員
面對特區政府在今年第四季度推出政改諮詢方案,香港反對派先是弄出了一個「五區請辭,變相公投」的東西大肆玩洁A施加壓力;繼而又發出叫囂,說是今次政改方案倘若如○五年的政改方案那樣被立法會否決的話,特區行政長官就必須解散立法會,重新選舉云云,反對派還說,他們的這一主張是根據《基本法》第五十條云云。
反對派弄出這麼一個東西,以為可以先聲奪人。然而,通法之人就知道,這不過是虛張聲勢、拉大旗作虎皮,包茼菑v嚇唬別人而已。據《基本法》五十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行政長官在其一任任期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
以法理上,反對派的主張是根本行不通的。第一,政改方案是否屬於「重要方案」,不是反對派說了算的,如果行政長官、特區政府認為不是重要法案,那以此而解散立法會的理由就不能成立;第二,所謂「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這是一個「不確定」的表述,一個「可」字說明,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也認為可以不解散立法會,這個「可」字包含了主觀意願的行使方向,也即「解散立法會」並非必須;第三,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若行政會議不同意呢?行政長官還能「一意孤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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