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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安琪 資深評論員
近年洩露他人敏感個人資料或私隱的事件不斷增加,政府發放檢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諮詢文件,諮詢為期三個月至十一月底。
在文件提出合共四十多項建議中,其中最使人認同的相信是「把直銷電話滋擾的一萬元罰則提高」這一項。現時電話推銷的滋擾情況可說極之嚴重。筆者個人的體驗是每天都收到這類電話,試過有幾次在外地公幹,接聽漫遊電話內容竟是減肥、銀行保險、貸款等等廣告對白,但又不能斬腳趾避沙蟲般把電話關掉,情況令人十分懊惱;更令市民感到不滿的是,發出這些直銷電話滋擾的包括財雄勢大的銀行或甚有經濟基礎的商業機構,企圖用旁門左道去「兜客」,那便有違商業道德了。在自律精神不存在或現行處罰條款太輕之時,加強罰則對進一步構成阻嚇作用及保障市民權益有所幫助,是明智的處理方法。
另一方面,文件就未成年人私隱所提出的如父母代其未成年子女提出查閱要求乃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因而准許資料使用者拒絕有關要求……這一項卻不甚合邏輯,甚至有矯枉過正之嫌。在現時的法律制度下,法律認可的所謂行為能力(CAPACITY)是為「成年」,亦即年滿十八歲以上。未成年的兒童和青少年不單未有法定行為能力,心智當然未成熟,其所作的判斷隨時會有偏差,如是者,關係最密切的親人(父母親)所作的監護和輔導是最重要的。
在文明法治社會,大家需要在透明度與私隱兩者之間找一個平衡點,而不是輸打贏要,一時埋怨透明度不足,另一方面又樣樣都是私隱,那便很難達到公平、公正、公開的理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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