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先是一場相識,後是一場相打;曹格與側田,把「不打不相識」改寫成「不識不相打」。曹格的格,不就是格鬥的格?正如是側田的側,也是側目的側……
一場令人側目的格鬥,有人辯曰,這只不過是「細路Shuffle」(即互相推撞嬉鬧)。 然而,類似的「側目格鬥」,在法律上確有個獨特的名稱,叫作「horseplay」。萬一有人因此而受創,倒是難於追究的。
在嬉鬧中霎時失控導致損傷,香港法律謂之「horseplay」,最經典的案例是一九九二年發生於英國的R v Aitken, Bennett and Barson案。案中幾名空軍軍官,在派對中喝至酩酊大醉,在酒精影響之下想出了瘋狂的玩意,在其中一人身上點火,以測試那軍服的防燃速度,詎料火勢一發不可收拾,結果令被焚者局部燒傷。犯事者最終被控以「嚴重傷人」罪。然而,法官卻認為,醉酒鬧事雖然罪有應得,但考慮到受害者是「自願參與」這場令人側目的嬉鬧,也該付上一定之風險責任,遂裁定眾被告罪名不成立。
此理,就如參與危險運動的雙方,若在期間被對方所傷,多亦無從追究,因為法律認為當事人既是自願參與,即等於甘願冒險。
民事方面,受害者如要索償,也有困難。二○○四年Blake v Galloway一案中,一群十五歲男孩互相丟擲石子及樹皮為樂,其中一人眼部被打中受傷。法庭比較了horseplay與高危運動的相同之處,認為前者雖然沒有規則,但同樣涉及極多的身體接觸,參與者需有極佳的本能反應。在這情況下,除非出現極度魯莽及不小心之行為,否則一般之失手,不會導致「疏忽責任」。最重要的是,在此案中受害人是自願參與「側目格鬥」,最終判他索償失敗,亦屬咎由自取。
拒絕長大的男孩,與癲馬一樣難馴,horseplay一詞和「側目格鬥」,同樣顧名思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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