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國森
英國人羅素被公認為二十世紀最具影響力的哲學家,認為道德束縛是人類不幸的根源。他提倡試婚、節育,認為未婚男女在雙方同意之下發生性關係不算是不道德的行為,鼓吹應該容許大學生有婚前性行為。他的觀念超前於他身處的時代,更為了這在當時屬於出格的言論而失去了大學教席。羅素如此為大學生請命,在今天可能被當作笑話,此時此地的前衛學者則在鼓吹降低「合法性交年齡」。主要理由是維護青少年性權,以及回應現代人的性早熟和性需要,畢竟他們比上一兩代人更早踏入青春期,而且這樣改革法律也可以跟「先進國家」看齊。
近年多次發生十一二歲、小學也未唸完的女童跟初次見面的「朋友」性交,似乎牽涉了年輕人的性需要。事發時當然兩廂情願,事後女方可能後悔,有人理解為家長的道德觀逼使年輕人接受,也侵犯了年輕人的性權。不過法律可不承認這個年紀的女童有能力決定,若要強辯,更會說成是對當事女童的年齡歧視!無論如何,女童理所當然的成為受害人。除非小小女主角肯「捱義氣」,不向師長和執法人員披露對方的身份而全力為自己的決定負責,否則,那年紀可能比她大不了幾歲的男生隨時要吃官司。在某些人眼裡,這樣的法律條文也算是道德束縛,就成了男方的不幸根源!
在上世紀前半葉,世界各地普遍流行早婚,許多年輕人在二十歲前已經成家立室、開枝散葉。一般大學生都在適婚年齡,難免有生理的需要,卻礙於當時社會的風氣,造成不少壓抑。今天羅素這些性觀念已經成為社會主流,因為經濟模式改變,現代人普遍遲婚,由成熟到有條件正式結婚的年期愈來愈長。不管你持有怎麼樣的婚姻觀、性愛觀、宗教觀,兩廂情願的婚前性行為在現代社會已經變得無可非議。反對婚前性行為的人只能夠自己堅持,大力提倡勢必會被指責為專制。《周禮》有云:「令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這個儒家的經典說法不知在古代有多通行,以此為適婚年齡,在羅素的時代算遲,在今日卻嫌早。
現時資訊爆炸,性開放的思潮泛濫,十一二歲的女童竟然對性事如此好奇,自願或半推半就與沒有深交的新朋友偷吃禁果,實在叫人匪夷所思。類似事件的女主角還大有可能是平日行為沒有甚麼問題的乖乖女,家長或監護人實在有責任保護女童,預防她們過早「自願」與人發生婚前性行為。除了道德考慮之外,更重要的是為了女童的長遠利益。
最近有一位可謂歷盡滄桑的女子因為疏忽照顧女兒而被判入獄,此姝十四歲便初為人母,年未滿三十已兩度結婚並誕下七名子女,但經手人則有四個之多。濫交、超早婚、多產等等不負責任的行為,才是這位年輕母親與眾子女人生不幸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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