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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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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特首申報規定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10-17]     我要評論

 ■《基本法》第47條: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香港特別行  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

 ■行政長官作為行政會議主席,需執行行政會議成員申報的規定:

 1. 公共或私營的受薪董事職位;

 2. 受薪工作、職位、行業、專業等;

 3. 如以上須登記的利益包括行政會議成員所提供的個人服務,而這些個人服務是因為行政會議成員身份而引致,或與這身份有任何形式的關係,須說明服務對象的姓名或名稱;

 4. 在本港或本港以外地區擁有的土地及物業,包括用作自住者。以成員配偶、子女或其他人士或公司名義擁有的土地或物業,但實際由成員所有;或有關土地或物業雖非成員所有,但成員在其中有實際利益者,均須申報;但毋須提供土地或物業的詳細地址;

 5. 據行政會議成員所知,如其本人,或連同其配偶或子女,或代表其配偶或子女持有公司或其他團體的實益股份,而這些股份的面值超過有關公司或團體已發行股本的百分之一,須說明公司或團體的名稱;

 6. 公眾理解為屬須申報利益的理事會、委員會或其他機構的成員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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