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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家妍(右)及其代表律師鄺志豪到庭。
【本報訊】1996年至1997年間出任平機會性別事務科總監的薛家妍,控指平機會當年無理解僱,遂興訟控告平機會、該會前主席張妙清及前行政總裁何蔡慧兒違反性別及殘疾歧視條例,索取情感傷害賠償等,及討回遭解僱後2年的薪酬約360萬元,案件昨日開審。
患嚴重肩頸痛 經常請病假
女原訴為薛家妍,答辯人依次為平等機會委員會、該會前主席張妙清及前行政總裁何蔡慧兒。據悉,現時無業、年逾50的薛家妍具律師資格,於1984至1992年於律政司任高級律師,後於1992至1996年於律師公會任助理總監,及後於1996年加入平機會任性別事務科總監,簽下3年僱傭合約,惟平機會於1997年9月25日正式和她解除合約,餘下2年合約任期。
原訴於開案陳辭中透露,薛擔任平機會性別事務科總監,月薪約10萬元,另外每月額外津貼約5萬,月入逾15萬元。薛於起初任職的半年間,從未接獲上司任何投訴。至1997年5月,薛患上嚴重肩頸痛,導致她的頸及手臂肌肉經常痛楚及身體不適,致她經常請病假。
同年9月,其上司何蔡慧兒向當時的委員會主席張妙清投訴,指控薛工作表現欠佳,及曾多次在公司內表現無禮和無故吵鬧,卒令平機會在1997年9月25日正式和她解除僱傭合約,理由是她的工作表現未如理想,並列下她9項工作表現欠佳的投訴,包括未有就重要會議給予恰當指引和預備工作等。惟薛指當時完全沒有機會讓她作出反駁或解釋,事前亦無任何口頭警告,平機會做法屬違反殘疾歧視條例、損害其聲譽。
待遇不及同職級者 稱遭歧視
另外,原訴指她在職期間,和她同等職級的殘疾事務總監唐建生,2度分別於1996年底及1997年5月,獲委任出任署理行政總監;唐氏更在1997年2月底至4月6日,獲派往清華大學上課及在同年9月前赴外地出席會議。原訴指她本身的工作能力與唐氏相同,但卻從未獲派出外,同時在甄別署理行政總監一職上完全沒有甄別過程和準則,她認為平機會此舉有性別歧視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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