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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環開設的蓮香居。 資料圖片
【本報訊】80年老店「蓮香樓」第三代成員內訌,顏志人子女不滿堂兄弟顏尊輝另起爐灶開設「蓮香居」而興訟。顏尊輝出示2007年與顏志人簽訂的買賣協議作反擊,指顏志人生前已將蓮香樓股權以7千萬元出售。法官指顏志人遺產管理人一方未能提出任何實際證據證明協議屬偽造,案件毫無爭辯餘地,判顏尊輝勝訴兼獲訟費,侵權訴訟剔除。
辯方買賣協議無法證偽
原告為顏志人臨時遺產管理人即其長女顏信華,被告則是顏尊輝。昨日原告一方到庭申請非正審禁制令,指顏尊輝涉將蓮香樓的利潤轉至私人戶口,並涉欠公司340萬元,要求法庭下令被告要將利潤轉至指定戶口。法官聽罷雙方陳辭,指顏尊輝出示他與顏志人於2007年1月簽訂的買賣合約,顏志人可獲「頂手費」連利潤共7千萬元,法官指原告既指控被告偽造文件,但沒有履行舉證責任呈上筆跡專家報告支持論據,將其申請駁回,並要支付懲罰性訟費。被告一方也即時申請剔除此案,法官基於原告一方毫無爭辯餘地,遂批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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