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曾少妍)社會民主連線就立法會功能界別中的「公司票」提出司法覆核,聲稱此安排違反《基本法》中有關香港永久居民可享公平投票的權利。高等法院頒布判決,裁定有關的公司票安排並未違反《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指《基本法》中並無規定功能界別選舉的投票方法,也沒有界定投票權是否屬於個人或某一團體,因此功能界別投票方式屬於政治辯論而非憲法爭拗,不應由法庭作出判決,並強調功能界別制度旨在有人代表重要的社會階層晉身立法會,有助維持香港的穩定與繁榮。就是次判決,社民連聲言會考慮上訴。
社民連兩名成員,包括的士司機陳裕南及三行工人羅堪就,在早前的入稟狀中指,現行的功能界別選舉大部分均透過公司票而非個人投票而產生議席,令他們未能成為「航運交通界」和「地產及建造界」功能界別選民,聲言《基本法》第26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均保障永久居民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其中航運交通界的公司選民、公司登記股東均為海外公司,違反「個人」原則。
申請人指歧視窮人求覆核
申請人又指稱,公司票影響個人的表達權,部分「有錢商家」屬集團大股東,或會有權代表公司投票,選舉會被有錢人「操控」,也變相「歧視沒有錢開大公司、無法參與功能界別選舉的窮人」,故質疑此舉違反《基本法》、《人權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永久居民可享公平投票的權利,並尋求司法覆核。
主審法官張舉能昨日正式駁回二人的覆核申請。他在判詞中指,《基本法》中並無規定功能界別如何投票,也無規定功能界別的選民要以個人為單位,或必須接受任何團體或個人,而設公司票的功能組別由1985年開始已經存在,《基本法》只在附件中提出除第一屆立法會外,「功能界別和法定團體」的選舉方法應由特區政府和立法會制定,也反映《基本法》的草擬者從未認為公司票有不妥。
他又在判詞中說,功能界別制度的設立,旨在讓重要的社會階層派代表進入立法會,在法案或議案中就業界利益進行辯論,從而維持香港的穩定與繁榮,並促進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公司票代表業界的特定利益,自然應由該界別中的重要人士去投票;倘人人也可透過任何方式在功能界別獲得投票權,反而會衝擊業界利益,有違功能界別設立的原意。
法官:政治爭論非憲法問題
張舉能又指,政府和立法會可根據《基本法》改變2007年後的立法會選舉方法,因此功能界別由甚麼組別的人投票,以及公司票的存廢應為立法問題,是政治爭論而非憲法問題,法官不接納申請人所指公司票造成不公的說法。
法官雖裁定兩人敗訴,但以《基本法》第26條的爭議涉及公眾利益為由,毋須兩人支付堂費。
黨友敗訴 長毛不服研上訴
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及兩名申請人在得悉裁決結果後,在法院大樓外叫口號高呼要求「一人一票」的口號。梁國雄引述法官稱,對於他們提訟的理據表示理解,但由於現時《基本法》中並無相關功能界別的規定,除非改變《基本法》或人大就功能界別釋法,否則法庭也「愛莫能助」,不能就此作出裁決。他會諮詢法律意見決定是否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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