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法》中並無規定功能界別如何投票,也無規定功能界別的選民要以個人為單位;
2、《基本法》指功能界別和法定團體的選舉方法應由特區政府和立法會制定,反映《基本法》的草擬者從未認為公司票有不妥;
3、功能界別制度旨在讓重要的社會階層派代表進入立法會,倘人人也可透過任何方式在功能界別獲得投票權,有違功能界別設立的原意;
4、公司票的存廢是政治爭論而非憲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