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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3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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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袖乾坤:誰的豉油誰的雞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12-31]     我要評論

翁靜晶

 記得昔日有個笑話:兩人同行,其中一人放屁,另一人嗅着以後不高興,大興問罪之師,豈料那放屁者竟反罵道︰「屁乃我肚中之氣,鬼叫你貪心索入鼻,再講要你賠返二両四!」會想起這笑話,是看到電視台與唱片公司的版稅爭拗後有感而發……世上有很多事情,其價值難以作出明確定位,究竟雙方誰「蝕底」,往往各執一詞!放個屁此等小事也有人要爭辯,何況為版權這種大是大非的問題吵個臉紅耳赤,實屬必然……

 版權的概念雖深入民心,但以本地法律而言,倒是新鮮事。《版權條例》於一九九七年正式生效,距今十二年而已。電視台是一家有四十多年歷史的「老店」,四間唱片公司提出改變版稅的計算方法,對電視台一方想必是對固有觀念的衝擊。

 電視播放歌手的作品,有一定的宣傳效用,而電視台為之貢獻了播映時間,這是其資產,也是成本;本來要在電視上播廣告,還得付真金白銀,現下反而是台方在廣告收益中抽出金額來付版稅,也難怪他們不滿。

 事實上《版權條例》中提到,為宣傳作品供售賣而複製或向公眾發放該作品,並不屬侵犯版權。雖然,這為宣傳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豁免,但電視台使用歌手的作品,也非純粹為他人作嫁衣,無疑亦有自利目的,如令節目生色,吸引收視等等……

 說穿了,雙方一直都在互惠互利,只是誰出雞、誰出豉油,彼此有不同看法而已!

 根據法例,如有人覺得要付的版權費不合理,可將之提交「版權審裁處」裁決。站在法律的角度,有爭議絕不是壞事,反而是好事,因為得到了研究和釐清問題的機會。《版權條例》至今已十二年,也是時候在這方面有個權威案例……可惜的是,苦了夾在中間的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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