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孔子曾曰︰「成事不說,既往不咎。」在古代,問責與否都由皇帝說了算,孔子的主張,確屬事在人為;但如今法律所依靠的是制度,犯罪者必須送交法辦,當事人之意願,並非首要考慮。
政界知名人物被女友斬傷,病榻上還處處維護愛人,謂女方並非存心害他,故此他「不想追究」,一派有情有義。可是,這恐怕只是個美好的願望而已……
關鍵,在於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差別——民事案是個人或團體彼此之間的瓜葛,由受害人提出向導致他損失的一方作出索償,受害人有權選擇追究與否。比方說,甲欠了乙五千元,乙固然可到小額錢債審裁處興訟,但決定放甲一馬亦可,官方不會插手。
然而,刑事案則是另一回事。皆因,刑事案在法律中的性質,是針對破壞社會治安、和平、利益。刑事罪行被視為針對整個社會之舉,而非單單傷害案中受害者,乃是由香港特區政府代表全體市民向犯者提出控告。極端點說,在謀殺案中,死者家人即使原諒兇手,兇徒亦依然會被控告及判罪!是否對案件提出檢控,由律政司司長負責決定,受害者也不能選擇!
傷人案,屬於刑事罪,就算傷者不欲追究,亦無補於事。
那麼,為何偶在報章看到「當事人決定不追究,警方未有拘捕任何人」之類的新聞?(通常見於家庭或友儕間之輕微暴力事件。)這是基於舉證的問題︰事關若作為最關鍵人物的受害者不肯與警方合作,並拒絕日後出庭做證人,甚至可能作出有利對方的證供,那麼要將被告入罪幾乎不可能。如是者,警方也只好放棄跟進案件。
所以,一宗刑事案的結果如何,重點實不在於「既往不咎」,而是「成事不說」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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