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堅
筆者最近和一位開設診所的普通科醫生朋友閒談,他間中都會有病人家屬患有精神分裂症,最大問題是患者抗拒求診,但病情又未及傷人或自殘時,那時病人家屬的處境就十分擔心。因為精神分裂症的患者多懷疑家人或別人會傷害他們,因而產生出很多滋擾。
陳先生預科畢業後任職製衣廠,原是一名經理,有個完整家庭。因為經濟差,公司便辭退了他,自去年失業後,長期留在家中,最近他開始性情有變,晚飯時懷疑太太在湯中落毒,便一手把湯推倒在檯上,破口大罵太太。另外,有次陳先生報警,指責鄰居在他家中放火,警察到場發現沒有其事,令太太相當煩惱。她開始懷疑丈夫患有精神分裂症,只好叫他求醫,但陳先生當然沒有理會。
一九八八年精神健康(修訂)條例,為本港對精神健康的處理帶來了重大的改變,除了為「精神異常」下定義外,還引進了「護理」和病人「權利」的觀念。儘管視精神異常為對公眾安全構成威脅的傳統法律觀點已有所修改,仍可見於新條例內,這表示公眾利益仍然是將精神異常者處於強制性監管的主要原因。病人首度入院可以是自願或強制的。若患者有暴力或自殺傾向,地方法院法官或裁判司,可根據法例第三十一條簽發命令,將病人強制性遣送入院作觀察和治療,但須有一位醫生的書面醫學推薦。只有病人的親屬、醫生或社會福利署的主任才可按第三十一條申請病人入院,而申請人必須在申請之前十四日內見過病人。羈留之期限為七天,如有需要可延長二十一天。新法例亦引進了「護理」觀點,因為精神異常除了被視為一種需要監管的狀況外,同時也被定義為一個醫學上的問題,需要接受治療。此外,「權利」觀點亦為新法律所重,新法例中亦有不少保障病人權利的程序。
陳太可以找社工求助,再轉往社區精神科隊伍,進行評估,視乎情況而定,可否強制性遣送陳先生入院觀察和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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