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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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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制類行為 須中央授權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1-18]     我要評論

 公民黨黨魁余若薇早前聲稱「法律沒有規定的就可以做」,為「五區公投運動」辯護。譚惠珠昨反駁指,公投是憲制上的權力,與法律上沒有觸及的一般行為有本質上的分別,「憲制上的行動是要中央決定是否可以做」。

 昨日在港台的《城市論壇》上,珠姐從5大理據上揭露「五區公投運動」違憲的問題,主持人謝志峰即場反問,《基本法》在文字上沒有提到公投,亦沒有講到他可以擔任該節目的主持人,他又是否有違反《基本法》?珠姐隨即解釋,主持節目並非憲制上的行動,公投則是憲制上的行動,有憲制基礎和政府才可以做的,所以兩者不可以相提並論。■本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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