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國森
八十年代有一部電影《靚妹仔》,這個靚字不用加「口」,人人識讀。戲中有一句經典對白,一個「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的閒角說道:「依家無逼良為娼!」這「依家」是廣府話(不知正寫是否如此),即是現在、時下、今天。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一三七條名為「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最高刑罰可判監十年。舊社會妓院裡的鴇母和龜奴,今天的「馬伕」、「扯皮條」都犯此罪。
近日一個高中男生涉嫌一人分飾「鴇父」和「嫖客」兩角,哄騙十二歲女童從事「援交」。從情理上講,並無「逼良為娼」,只是「誘良為娼」。案情透露疑犯事成後不單未付肉金,吃喝玩樂的開支都由女方墊支。看來這個少年人不會被控以第一三七條,而是刑罰更高的第一二三條「與年齡在十二歲以下的女童性交」,此罪頗嚴重,即使女方首肯亦作強姦論,可判終身監禁。疑犯還管有不少女童裸照,警方正按圖索驥,企圖聯絡其他受害人。
「援助交際」一詞,源自日文漢字,簡稱「援交」。初起時主要是年輕女子客串當「臨時女朋友」,陪伴客人「行街睇戲、飲茶食飯」。到「依家」發展到正職是「賣淫個體戶」,上床為主;副業是「臨時女朋友」,約會為次。「交際」已變質為「性交」。與恩客公然「拍拖」似覺「拋頭露面」,身份容易敗露,逕直「開房」反而密密實實。
女童如此行差踏錯,家庭保護不力是最重大原因。但是少年人與父母不睦,雙方都有責任,不能全都怪責家長。小朋友少不更事,容易誤信歪理,受朋輩影響。孔子說:「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要預防女童加入賣淫行列,亦宜「正名」。
近年主流傳媒都棄用娼妓、妓女和男妓等舊詞,改為「性工作者」,屬於追求「政治正確」,實在不必,因為順耳的稱呼不會改變「娼妓行業」的許多特點。這始終是一門「厭惡性行業」,「從業員」(不包括鴇龜)身心大都頗受摧殘,既有感染性病的風險,「個體戶」人身亦不安全。還有工齡愈長、身價反降;經驗日增、收入更少。「援交」一詞應該棄用,如果開房上床,即為「賣淫」;行街食飯,只屬「陪玩」,近日更見珍稀。分別極大,涇渭分明之至。至於「伴遊」已被應召女郎佔去,不宜再用。今天講的「援交女童」九成以上是「雛妓」,「援交男童」則尚可進一步細化,稱為「男雛妓」或「少男妓」。
娼妓行業亦有社會功能,讓有需要的人得到疏導性慾的渠道。成年人兩廂情願,這邊廂有需求、那邊廂有供應,自然有辦法移船就磡,不可能禁絕。近代色情資訊泛濫,宿娼需求在「量」與「質」都遠超前代。「量」指嫖客人次總數,「質」指服務的新奇花樣。但是我們的社會又不能接受政府參與管理妓院和抽「嫖稅」。執法部門要監管有嚴重暴力成份、可能導致任何相關人等受傷、甚至死亡的「性交買賣」亦不容易。
不應打擊「雛妓」,因為社會主流意見認為他們是受害人,只能想辦法避免兒童入行;卻要打擊「嫖雛妓」,這是針對鴇、龜和嫖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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