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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新聞法制,這書提供不少史料。圖片由作者提供
黃仲鳴
翻閱香港舊報,每見有「空白一片」的,還有滿紙是「X」或「□」符號的。「空白一片」就是「開天窗」,「X」、「□」就是禁忌語、避諱語、違法語;生活在上個世紀三十年代末的人,已視為見怪不怪、「理所當然」的事。他們的心裡都明白,這些被隱去的文字,一定是抵觸時勢,不見容於港英當年的政策。
不過,「開天窗」的內容如何,他們不知道,但「符號」只要一對上文下理,往往便心知肚明。如一九三九年九月一日的《先導》隔日刊,標題是:「X機空襲廣州兩周年」,內文開首便說:
「兩年前今目(八月卅一)為X機首次空襲廣州,亦即我空軍首次擊落X機之日也。」
這「X機」,當是「日機」。在太平洋戰爭爆發前,英美未與日本宣戰,港英當局一律禁止香港的抗日報道和言論,報刊都要通過檢查,不能以「X」或「□」代替的字眼,即是通篇都有問題,便要整篇抽去。
其實,早在一九○七年八月,香港議政局即通過了《禁止報章登載煽惑友邦作戰》之專律,規定:「凡在本港發行之報紙、書籍、文字、圖書,流入中國內地能使全國發生叛亂的,本港政府為顧全邦交起見,得加以取締,判處罰款不超過五百元,監禁不過兩年,或罰款、監禁並施,在監禁期間是否須服勞役,須待高等法院裁定。」對未宣戰的日本,港英當局是志切執行「友善友邦」政策的。不過,所謂「X」或「□」,只不過是掩耳盜鈴之舉而已。
馬光仁的《中國近代新聞法制史》(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二○○七年六月)對香港的報律,未予深入的闡釋,只是列出短短一節,卻提供了不少史料。如「香港最早對新聞傳媒起約束作用的法律法規,是一八七七年二月制定的《誹謗條例》,被列為香港法例第二十一章,而與傳媒有關的只有四條」。到了一九○七年八月,才有上文所說的「友善友邦」條例。到一九一一年,英國制定的《機密法》被港英援引。一九一四年,頒佈《色情刊物條例》。一九五一年五月,制定了《刊物管制綜合條例》,被列為香港法例第二百六十八章。馬光仁所述到此為止。書名有「近代」二字,按照內地史家的分期法,一九五一年當屬「當代」了。
馬光仁雖列出各時期的法則,卻無案例,這對研究香港近代新聞史者來說,當是一片空白,值得深入探討。不過,這書由清朝說起,到民國時期、殖民地區、中國共產黨的革命根據地的新聞法制等,都有說及,史料豐富,是不可多得的大著。書中還述及鄭貫公在香港創辦《有所謂報》時,一九○五年已經提出了十條報律的設想,這對研究鄭貫公的報學思想,至為重要;而這在一般研究鄭貫公和《有所謂報》的文章裡,都沒有說及。
研究中國報業法制史、思想史,這書不可不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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