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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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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櫃車拖嬰致死 深控港漢故意殺人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5-07]     我要評論

 【本報廣東新聞中心記者鄭海龍深圳6日電】香港貨櫃車司機梁冠彪上月底涉嫌在深圳駕車撞人、棄嬰屍逃逸案,今日檢察機關批准以故意殺人罪將梁逮捕。

肇事司機三改口供

 據悉,在調查期間,梁三度改口供,一直不承認下車檢查時被拖掛的嬰兒仍有生命跡象,亦堅拒承認自己在隧道內棄屍,但檢察機關認為,這並不影響當局控以故意直接殺人罪。而案中嚴重受傷的嬰孩母親黎雲因違反交通規則,須對車禍成因承擔一定責任,因此受害人家屬若提起民事訴訟,需先劃分相關責任。

 據了解,香港貨櫃車司機梁冠彪被拘控後,曾三改口供。第一次,梁宣稱自己只看到其貨櫃車後橋掛有嬰兒車,但車中沒有嬰兒。這口供經媒體報道後,曾有目擊者站出指控梁撒謊,稱在南嶺村附近時曾駕車截停過梁的車,並指看過拖掛的嬰兒車內仍有生命跡象的小孩,但梁趁路口綠燈時飛車不顧而去。警方再次偵訊,梁冠彪改口稱當時看到過車內有孩子,但是由於過於害怕就跑了。警方後來在塘朗山隧道北往南方向路段發現一男嬰殘骸,梁有拋屍嫌疑。梁在第3次口供中稱,自己確在過了塘朗山隧道後將車後的嬰兒車取出扔掉,但對是否在隧道內拋屍,表示當時腦子一片空白,已經記不清了。

若未逃逸 控罪或較輕

 檢察機關認為,雖然梁冠彪堅拒承認自己在隧道內棄屍,但仍不影響控以故意殺人罪。檢察機關指出,如果事發後,梁沒有逃逸,那麼即使造成了嬰兒當場死亡,也只能以交通事故致死起訴。若梁因為過失,沒有及時觀察車下拖掛嬰兒車中有嬰兒,逃逸過程中造成車內嬰兒死亡,但在中途停止逃逸,檢察機關也只能控以過失殺人罪。惟梁在逃逸過程中並無中止犯罪,因此即使梁沒有親口承認下車查看時發現嬰兒仍有生命跡象,也不影響檢察機關控以故意殺人罪。事發於上月25日早上7時許,貴州籍婦女黎雲推著嬰兒車回家時,在布吉布沙路被一輛兩地牌貨櫃車撞暈。當她被搶救過來時,孩子不見了。事發後,深圳龍崗交警大隊多名民警趕到現場勘察取證,證實嬰兒被捲入貨櫃車車底。深圳警方動用大量警力鎖定嫌疑車輛,並通知司機投案。25日晚約6時50分,香港居民梁冠彪駕貨櫃車到布吉交警中隊投案。28日警方在隧道內尋獲失蹤男嬰屍體,並經DNA測試確認是案中失蹤嬰兒。同日梁冠彪被警方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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