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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女遊客高橋母女示範事發時警員如何摑打旅巴司機。
【本報訊】尖沙咀發生旅遊巴司機不滿被抄牌,與警員爭執疑被掌摑復遭誣告襲警,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如司機獲有力人證支持,司機是可反客為主同時報警指控警員打人。
執業律師梁永鏗表示,司機被控襲警處境不利,但司機有現場目擊證人,應立即報警指控警察傷人,否則只會單方面淪為被告。司機被落案起訴襲警,即使導遊及遊客證明無辜,最後只能當庭釋放,但就不會影響該名警員。如遊客及導遊肯定是警察傷人,可即時報警處理,律政司認為證據充分,將起訴該名警員傷人,再交由法官判決是非誰屬。
警察犯刑事或革職
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一十二章侵害人身罪條例,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可處監禁1年。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不論是否使用武器,可處監禁3年。如警察因犯罪留有刑事紀錄,有機會遭褫奪福利或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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