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半斤,不一定是八両,但在公共交通工具作出猥褻侵犯,刑期卻一定是「最少十四天」!月前,某「新晉導演」於港鐵車廂中非禮女乘客的玉臀,遭巡警逮個正著,獲法庭裁定非禮罪成,其最終懲罰,亦正是入獄十四天,算是同類案件之「最低刑期」也!
案中的「導演」罪屬初犯,兼坦白認錯,仍被收監兩星期,那是基於甚麼準則?所謂「官府有三限」,對於「白手」(初犯者)亦不能予以改過機會,原來是由於上訴庭判刑早訂下「指引」,下級法院必須跟隨。
有關於公共交通工具「非禮案」的量刑標準,源自本地「Attorney General & Wai Yan-shun」案例。任何人在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巴士、鐵路、輪船等),對他人作出猥褻侵犯,一般情況下會被判十四至廿八天監禁,即時入獄。如再犯者,則提高刑罰為二至六個月。
「指引」背後的精神,乃是尊重女性之「合理期望」,在乘搭交通工具期間,可受到相關保護,能夠在安全情況下抵達目的地,而不應受到滋擾。情況有別於其他公共場所,這種「期望」比起身處於夜總會、酒吧或卡拉OK等消閒娛樂場所,理應得到相對較高的「保障」。因此,除非被告有特殊的求情理由(如患有心理或精神疾病、對社會有巨大貢獻、一貫品格良好等),否則即使是「白手」亦決不會輕判。
判刑指引,雖基本為監禁十四至廿八天,但案情較嚴重的話,刑罰則會提高。例如曾有一名乘客在機艙內伸出「祿山之手」,連環非禮三名空姐,致令她們在工作期間受辱,法院最終裁定被告罪名成立,然而他除了被判入獄兩星期外,更額外「加判」罰款一萬五千元以示懲誡!
公共交通工具非禮案,在香港這彈丸之地幾乎無日無之。即時收監,總算是有效之阻嚇,這名「鹹濕導演」,也可謂咎由自取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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