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男警員於2006年結婚,數月後訛稱要設酒席,向警察儲蓄互助社騙取18萬元貸款,後來被揭發遭檢控。
該警員於2008年經審訊後獲判脫罪,律政司不服上訴,案件發還重審,該名已離職的警員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企圖欺詐罪成,裁判官考慮到案件拖延近2年半,輕判被告入獄6個月,緩刑1年。
專辦「解穢酒」菜館發「婚宴」單據
1993年加入警隊、事發時任警員的被告周豪明(34歲)。裁判官羅德泉裁判時指出,雖然互助社的貸款要求較一般銀行貸款寬鬆,但被告清楚知道貸款申請表格上的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地填報,惟被告不誠實地在申請表上填上虛假的每月還款額,及提交虛假的酒樓單據,藉以欺騙批核貸款人員。
案情指出,被告跟任警員的前妻於2005年11月註冊結婚,被告於翌年4月20日向警察儲蓄互助社訛稱要補擺結婚酒,申請18萬元特別貸款。惟後來被告被揭發租用婚宴場地的單據,是由專辦「解穢酒」的菜館發出,而事實上他亦沒有使用貸款擺酒。被告自辯時解釋在他婚後半年便與妻子鬧翻而分居,飲宴便告吹。不過菜館東主供稱,該店7年來未辦過婚宴酒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