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每年,香港都有好幾個大型慈善籌款節目,藝人往往落力演出,既要「上刀山」也要「落油鑊」,以博取善長仁翁慷慨解囊。有錢出錢,有力出力,藝人的熱忱固然值得稱許,但若論成本效益的話,則難與巴菲特和蓋茨這個「金鑽組合」相提並論了。
早前兩人一同訪華,並發出「英雄帖」,廣邀內地一眾富豪老闆出席晚宴,討論有關公益慈善事宜。或許是成功游說全美最富有的四百人同意在有生之年捐出自己至少一半財富的「功績」所「拖累」,這場宴會竟引起了部分富豪的擔憂,恐怕這會淪為一場被強迫捐獻的「鴻門宴」!
為慈善者,豐儉由人,故捐贈與獲贈雙方均沒有法律約束,一切均不抵觸「合約法」的原則。根據「合約法」,但凡是一份有效的合同,先決條件是彼此都要付出「代價」(consideration),例如一人出錢,另一人賣貨或提供服務;而捐輸等行徑,則屬於饋贈者單方面付出,受贈者可是「不勞而獲」,一旦捐贈者事後反悔「走數」,那既不屬於「違約」,亦沒有任何損失,頂多只是折損了名聲。要是受贈者欲訴諸法律,法院也不能強行要對方完成承諾、履行捐獻。
細心一想,內地富豪老闆大多擁有一間龐大企業,要是在身家中「割捨」部分作為善款,也只屬九牛一毛,況且,如此一捐,公司的名字也有望沾到蓋茨和巴菲特的光,「俘虜」全球報紙雜誌的版面,為公司增加曝光機會,這比任何形式的宣傳有效多了,內地企業的掌舵人也該好好考慮一下吧。
從千禧年起,巴菲特每年都以獲得與他「撐檯腳」的機會,透過網路拍賣的方式,來為格來得基金會(Glide Foundation)籌款,而只消一個午餐時間,就能每年替基金錄得過百萬港元的收益。彼此都是籌款,對一眾「出生入死」、兼職「空中飛人」等危險項目的藝員,也只能說句「同人唔同命」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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