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潔華
近日本港捐贈人體器官的報道及推廣活動引起關注。死亡與生存的接續,因器官捐贈的舉動而產生。
年前在一宗車禍中不幸逝世的女生,原來在生前已簽下了捐贈身體器官的意願書。這位初中女生在上學時被一輛小巴撞倒當場死亡,家人依從她的意願,讓醫生把她的眼角膜及其他重要的器官移走,拯救了幾個在垂死邊緣等候器官移植的病人。其時媒體便以「遺愛人間」幾個大字來形容事件,這事我印象甚為深刻。日前,同樣的事情發生在一名卅來歲中風去世的女子身上,只是不知道她生前有沒有表示過捐贈器官的意願。
去年在美國教書,學生們告訴我當他們申領駕駛執照的時候,需要填寫一份器官捐贈的意願書,這當然是自願的,但他們大都表示不假思索便同意了,並在上面簽個名字,沒有多作細想。「遺愛人間」的行動,有些人認為理所當然,也有不少人抱持顧慮。顧慮者有說不肯定死後還有沒有生命,「全屍」可能很重要,但更多人提出了器官移植的準則及道德問題。
一九八六年國際移植學會曾發表了有關準則,包括只有在找不到合適的屍體捐贈者或有血緣關係的捐贈者,才可接受無血緣關係人的捐贈。 此外,捐贈者的動機應該出於利他主義,而非因為圖利,又或在威逼利誘下進行。言下之意,不能以人體器官作買賣或謀取暴利。今天的討論,更包括受捐贈主要器官者其後的心理及身份問題,以及捐贈者家人的感受。
我想起了電影「21克」,重量約廿一克的人體心臟,從車禍死者的身上移到一位數學教授那裡,後來他的「心上人」竟是那個遺孀。那女人百感交集,並內疚不已。遺愛人間的事情並不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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