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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恩柱
《清史稿.刑法志》上有一段話,把案件的上訴程序及複審程序概括得很明瞭:「凡審級,直省以州縣正印官為初審。不服,控府、控道、控司、控院,越訴者笞。其有冤抑赴都察院、通政司或步軍統領衙門呈訴者,名曰京控。」說白了,所謂京控,就是到京城控告。
老百姓緣何走「京控」之路?是不是放著太平日子不過,吃飽撐的?顯然不是。俗諺曰「餓死不做賊,冤死不告狀」,老百姓是柔弱的,不到萬不得已,不會打官司告狀,更不願驚動上一級。小民有了冤屈,自己又不得排解,才會走上告狀這條路。初告不得伸,告到上一級,仍不得白,便再上告,直至京城。對小民百姓來講,衙門是可以「講理」的地方,更高一級的衙門是一個比基層社會更具「權威」的所在。京城,是皇帝居住之地,是政治文化中心,老百姓對那裡所懷的希望最大。實際說,「京控」也是一種「上控」,假如老百姓赴京告狀之前,冤屈已得伸張,誰會損財傷身大老遠地跑到那裡去!
「京控」,對皇朝是有利的,它能加強統治者自身統治的合法性,也可以下情上達;然而對原來審結此案的官員來說,卻有可能產生負面的影響。無論結果如何,皇帝從此觸到了一點那個地方政府的信息。乾隆曾說:「朕勤求民隱,唯恐鄉曲小民含冤莫訴,每遇來京具控之案,無不特派大臣前往審辦。」雖然此處他只提到「小民含冤莫訴」,但可以想見,「小民含冤」的原因也會進入他的大腦。地方官員最最擔心的是,假如發生集體上訪、村族械鬥之類案件,皇帝就會在腦海裡留下州縣官員處理不力或無能的印象,進而影響自己的仕途。
「上控」牽扯的範圍非常廣,金錢是一個方面,交通也是不可忽略的方面,尤其,每個朝代對「上控」都有各種限制,官府裡的人還有種種刁難之法。明朝初期,嘉定縣民郭玄二等二人,赴京狀告本縣吏害民,經過淳化鎮時,其巡檢何添觀刁蹬留難,弓兵馬德旺索要錢財。朱元璋聞知此事發火了,將弓兵馬德旺梟首示眾,巡檢何添觀刖足枷示。朱皇帝是窮苦人出身,對貪官污吏毫不手軟;又加上明王朝建立不久,元朝滅亡的教訓墨蹟仍新,故而對底層的事情極為重視。歷史上只有一個朱元璋,明朝只有一個幼年時期。歷史難以重複,不論優點還是缺點。
不知道究竟出於什麼原因,不少人覺得,古時候民告官比較容易,進一趟京城不僅可以見到包拯那樣的大臣,如果幸運的話,連皇帝本人都可能見到。實際上,未必如此。
誠然,我們老祖宗確立直訴制度比較早。《周禮》就有關於路鼓和肺石制度的記載。所謂路鼓,設立在宮殿最裡層門外,讓大僕掌管。如有冤無門者和有緊急事的人要上達於王,就來擊鼓。大僕聽到鼓聲,要迅速了解情況後向王報告。肺石,指在王宮門外設立的赤色石頭,有冤屈的人在肺石上站立三日,司法官即受理此案。周朝究竟有無路鼓和肺石制度,已難考實,據學者研究,當時已有擊鼓上事的制度。到了晉朝,路鼓稱為登聞鼓。後來歷朝歷代,統治者都採取一定的措施保證這種制度的暢行。可是每個朝代,對越級上訪申訴都有嚴格的限制,凡越級上訴,或遭笞打,或遭流放,或遭羈押。
當然,也有鼓勵老百姓告御狀的皇帝。朱元璋在《大誥》中申明:「地方官有廉能造福民眾者,當地百姓必定深知詳情。若被不才同僚捏造罪名,排擠陷害,允許本地耆宿之人赴京面奏,保全其人。」因此說,「上控」能否成功,與時代特點、官員的個人品德、皇帝的道德水平、皇朝治國方略,有深刻關係。
不過,倡導也好,禁止也罷,「上控」這種行為不可能退息。清代學者崔述說:「自有生民以來,莫不有訟也。訟也者,事勢之所必趨也,人情之所斷不能免者也」。讓人「息訟」,只能為強者張目,使弱勢一方忍氣吞聲。這對社會而言是極其不利的。
理解「上控」的難點有兩個:其一,基層的利弊觀與朝廷的利弊觀的衝突。理論上,二者的利弊觀是一致的,實際卻未必如此。宋朝太宗主政時,開封府寡婦劉某告其夫前妻兒子王元吉投毒害她,案件經過幾個月的審理定不下來。劉某在這期間也死了。後來王元吉判決徒刑。他的妻子張某擊登聞鼓稱冤,太宗親自召問張某,查清是劉某有姦情,怕其子發覺才進行誣告的。於是,宋太宗將審判此案的官吏分別加以處理:弄錯了的予以處罰,堅持對了的予以獎賞。對宋太宗和地方官而言,利益顯然不一致。其二,是傳統觀念與社會實際的衝突。下告上、民告官,在幾千年的傳統中一直處於道德弱勢,沒有經過裁斷,就「錯」了。對小民百姓乃至低級官吏來講,諱與忍是必修的課程。1975年陝西岐山縣董家村出土一件西周青銅器,上面有一篇長達157字的罕見判例。判例完整地記載著兩個奴隸主貴族為爭奪五名奴隸所有權而爭訟的過程。
訟案是由小貴族牧牛提起的,他控告大貴族。這種行為違反了宗法等級制度,本身構成了誣告罪。銘文記載,這位牧牛,曾向司法機關控告過那位上司,稱大貴族依仗權勢霸佔了他的五名奴隸,司法官判決牧牛敗訴。牧牛不服,這次又重新提起訴訟,結果,牧牛再次敗訴。司法官伯揚父在判決辭中說:你一個小小的貴族,竟敢控告自己的上級,竟敢違背前次判決時立過的誓言!不過,你這次又重新宣誓,表示要信守前約,服從法庭判決,按法律規定,你應親自到你的上司那裡去謝罪,求得諒解,並立即將那五名奴隸歸還給他。牧牛繳了贖金銅,審判結束。那個大貴族用牧牛繳的銅,鑄了一件供自己使用的禮器,並在腹底和蓋上鐫刻了文字,記載自己勝訴的經過,以確認自己對那五名奴隸的所有權。
在等級森嚴的社會,奴隸主與奴隸之間,大貴族與小貴族之間,君王和臣民之間,根本沒有共同遵守的法律,法律唯特權者利益是從,法律是有權有錢人的奴僕。宗法與國法發生抵牾時,國法必須服從宗法。牧牛是不是犯了誣告罪,以今日觀念來看,何罪之有?但在那樣的環境下,他無疑是一個有罪的人。
環境不變,「上控」充其量解得近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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