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法學博士
12月13日香港終審法院對立法會選舉訴訟可否上訴問題作出判決,認為《立法會選舉條例》第67(3)條有關該選舉訴訟不得上訴的規定違反《基本法》,2008年資訊科技界別選舉落選的莫乃光上訴得直,下令上訴庭審理其上訴、由被上訴人譚偉豪支付堂費等。
這是一個奇怪的判決。根據《基本法》第82條的規定,特區終審權當然屬於終審法院,沒有問題。但第83條又規定,特區各級法院的組織和職權由法律規定,說明可以立法作出必要的限制。事實上,終審庭也不可能事無鉅細、不分輕重緩急樣樣都行使終審權,選舉訴訟即為一例。
選舉訴訟時間緊迫,立法會換屆選舉安排在九月,當選後不到一個月便要就職。如果允許層層上訴,曠日持久,可能到了下一屆選舉也沒有判下來。即使判下來,又有甚麼意義呢?就如本案,假如莫乃光按照終審庭的命令提出上訴,又假如莫得勝訴,可能是2011年下半年的事情了。又假如譚偉豪不服,向終審庭提出上訴,根據終審庭的判決應當又是允許的。終審判決下來可能已是2012年換屆選舉前後了。如譚敗訴,莫可能當幾天議員過過癮,也可能已經換屆了。如譚勝訴,也沒有甚麼大意義。
從這個意義上說,立法會條例「一審終審」的安排並無大錯。以英國為例,也只允許上訴一次,「兩審終審」。美國和澳洲情況各異,各地區有允許上訴的,也有不允許上訴的。但像香港特區允許上訴兩次,在議員選舉訴訟中「三審終審」,到不能再上訴為止,在世界上即使不是完全沒有,也極為罕見。
何況立法會條例的有關條文被終審庭宣判違憲無效後,政府要考慮修例,政府起草修改法案後,要交由立法會通過。立法會可能通過,可能不通過,也可以延遲表決。如不通過,莫的上訴並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如單憑終審庭的判決就可以上訴,置香港特區「法律」於何地?如果這樣做可以,則政府也不必修例,就讓終審庭的判決代替立法會條例好了。難道這就是法治?看來,終審庭開出的藥方可能引發的副作用還不少,由誰再開藥方救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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