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文匯網首頁 | 檢索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10年12月20日 星期一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港聞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把脈香港:議員選舉訴訟三審終審?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12-20]     我要評論

宋小莊 法學博士

 12月13日香港終審法院對立法會選舉訴訟可否上訴問題作出判決,認為《立法會選舉條例》第67(3)條有關該選舉訴訟不得上訴的規定違反《基本法》,2008年資訊科技界別選舉落選的莫乃光上訴得直,下令上訴庭審理其上訴、由被上訴人譚偉豪支付堂費等。

 這是一個奇怪的判決。根據《基本法》第82條的規定,特區終審權當然屬於終審法院,沒有問題。但第83條又規定,特區各級法院的組織和職權由法律規定,說明可以立法作出必要的限制。事實上,終審庭也不可能事無鉅細、不分輕重緩急樣樣都行使終審權,選舉訴訟即為一例。

 選舉訴訟時間緊迫,立法會換屆選舉安排在九月,當選後不到一個月便要就職。如果允許層層上訴,曠日持久,可能到了下一屆選舉也沒有判下來。即使判下來,又有甚麼意義呢?就如本案,假如莫乃光按照終審庭的命令提出上訴,又假如莫得勝訴,可能是2011年下半年的事情了。又假如譚偉豪不服,向終審庭提出上訴,根據終審庭的判決應當又是允許的。終審判決下來可能已是2012年換屆選舉前後了。如譚敗訴,莫可能當幾天議員過過癮,也可能已經換屆了。如譚勝訴,也沒有甚麼大意義。

 從這個意義上說,立法會條例「一審終審」的安排並無大錯。以英國為例,也只允許上訴一次,「兩審終審」。美國和澳洲情況各異,各地區有允許上訴的,也有不允許上訴的。但像香港特區允許上訴兩次,在議員選舉訴訟中「三審終審」,到不能再上訴為止,在世界上即使不是完全沒有,也極為罕見。

 何況立法會條例的有關條文被終審庭宣判違憲無效後,政府要考慮修例,政府起草修改法案後,要交由立法會通過。立法會可能通過,可能不通過,也可以延遲表決。如不通過,莫的上訴並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如單憑終審庭的判決就可以上訴,置香港特區「法律」於何地?如果這樣做可以,則政府也不必修例,就讓終審庭的判決代替立法會條例好了。難道這就是法治?看來,終審庭開出的藥方可能引發的副作用還不少,由誰再開藥方救治呢?

相關新聞
熱錢炒貴中藥材 港醫師咬牙苦撐 (圖)
中藥材價格漲幅驚人 (圖)
內地客來港掃貨 加劇升幅 (圖)
鴻福堂:成本增四成迫加價 (圖)
蟲草貴勝金 竊匪也垂涎
意掃蕩製衣廠 華商雪上加霜 (圖)
地下錢莊 港深運作追蹤 千家運鈔6000億 (圖)
吹脹資產泡沫 中央政策打折
吸存款起家 實力難小覷
巨額人幣換港幣增 (圖)
四大業務 高利貸最賺 (圖)
掃蕩頻燒不盡 利潤豐吹又生
深港合推新招 杜絕野馬旅社 (圖)
導遊及旅行社記分制級別 (圖)
導遊揚言罷工 旅議會兩手準備
積金局「黑名單」 打擊欠供款僱主 (圖)
貨櫃車司機要求加薪逾5% (圖)
機師加薪初達協議國泰工潮有望解決
商場辦深圳非粵戶「豪買團」 (圖)
聖誕燈飾料耗電150萬度 (圖)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港聞

點擊排行榜

更多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