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緯武 香港國情港事評論社
「支聯會」多位常委、包括立法會議員李卓人、梁國雄,在香港社會似享有特權,橫衝直撞,率眾用暴力衝擊中聯辦,竟然可獲司法機關裁判官裁定無罪,令人匪夷所思。
港英管治時代,倘以暴力衝擊英女皇或英國政府派駐香港機構,司法機關裁判官是否敢將暴力衝擊者當庭無罪釋放?
有曰:「此乃自由權利之行使。」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載明自由權利之行使,以「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之必要條件為限。施以暴力,導致多名警員及中聯辦保安員受傷,居然無罪,此合乎社會公義麼?
另外,《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條標明確認的只是「和平集會之自由」,而不是施暴撞傷維護社會秩序的警察和保安員、亂闖私人物業的暴力集會。即使是和平集會自由之行使,亦必須「依法律之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衛生或風化」,「保障他人權利和自由」。
裁判官說,如果中聯辦不是私人地方,被告就有權進出中聯辦,而進行的示威行動獲《基本法》保障,就應受到不合理的阻撓。
中聯辦不是特區政府一個部門。誰都知道,中聯辦現址是中央政府的地方,非由香港政府提供,這是中央的地方,豈容肇事者闖入搗亂?
筆者不由得想起,此案被告辯護律師李柱銘今年三月間曾聲稱,他已聯同至少10名傾向支持反對派立場的大律師「埋班」,免費為涉嫌非法集會或被警方拘捕的「80後青年」、「支聯會」及「民間電台」人士出庭答辯,聲言「你們(特區政府)要用法律途徑告他們,我們就用法律途徑解決」,公然要將法律變成反政府、反中央的武器。
如果裁判官阮偉明的判決是正確的話,那麼今後是否所有反政府、反中央的示威人士都像阮判官所言,「有權進出中聯辦」、「不應受到不合理的阻撓」?中聯辦不能執行其聯絡溝通內地和中央與香港社會之職責,造成香港和國家之損失,誰承擔責任?
所以此案律政司必須上訴,以求通過正確判決此案,體現香港是法治之區,是香港廣大市民可以安身立業的安樂窩,是內地可以與香港一起共創繁榮、振興中華之現代城市,是世界各國都可以安心與香港和諧共處的國際大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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