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廉署於2006年,協助菲律賓政府調查一宗賄賂高官興建機場案,曾搜查一家本港秘書服務公司,但該公司與一家菲律賓在港律師行共用辦公室。早前,2公司入稟狀告港府及廉署,爭拗有關涉案文件是否涉及法律專業特權。案件延至本年7月,菲政府始告知早於2006年已停止調查該疑犯,後又表示仍需要有關文件。法官質疑港府被誤導,最後判港府須繳付部分訟費。
菲稱已停查 後又索文件
法官韋毅志在判辭指,案件自2006年,曾就搜查令是否有效而鬧上終院。至2008年,法庭處理此案,一直進行法律程序。至本年7月15日,律政司收到菲政府來函,指對其中一名原訴人(即涉案疑犯),已停止調查。律政司遂歸還已搜查的文件。
惟律政司再查詢有關案件時,菲律賓申訴專員辦公室回覆,雖於2006年已對疑犯停止調查,但仍需要有關文件,以對該案另一批疑犯進行調查。
韋官質疑港府被菲律賓申訴專員辦公室誤導。若他們一早提供準確資料,7月15日已安排的聆訊便會有所不同。他認為,沒理由不讓原訴人因此取得訟費,港府須為此支付部分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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