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馬尼拉事件,隨著梁頌學的康復,淡化了不少悲情。早前人心惶惶,擔憂被殃及池魚、無理解僱的菲傭們,大抵都鬆一口氣。
誠然,日常工作盡忠職守的菲傭,若因為國家的敗政,而慘遭打破飯碗,就相當不值,但只不過,根據香港勞工法律,僱主倘是依足僱傭條例,足額賠償,就算其原因再「騎呢」無理,工人也只有無奈接受。
一般情況下,僱主必須給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予員工,以終止彼此間的僱傭合約,但在特殊情況下,傭主也有權解聘員工而不作任何補償。按照香港法例第五十七章《僱傭條例》第九條《僱主不給予通知而終止合約的情況》,只要僱主能夠提供足夠的理據,證明員工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行為不當,未有忠誠履行職責、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慣常疏忽職責等,僱主都有權拒絕向被解聘的員工作出任何賠償。
可是,有三種員工卻擁有「免炒金牌」,例如正值病假、因工受傷及懷孕期中的員工,僱主沒權以任何理由將他們解僱。
所謂有來有往,法例上也有條款保障僱員,在某種條件之下終止僱傭合約而不用賠償予僱主。在同屬《僱傭條例》內的另一條條文:《傭員不給予通知而終止合約的情況》條例,僱員有合理原因,而恐懼身體會遭受暴力或疾病危害,而其僱傭合約上並無列明會出現該種危害情況者,就可即時離職。此外,如受僱主苛待的僱員也可藉此條例,脫離地獄僱主的「魔掌」。
二零一零年經已成為歷史,既然發生了的不能被改變,唯一可以做的就是積極、勇敢地面對未來。不管諸位當前面對的是順境還是逆境,都寄望各位讀者能在新一年重整旗鼓、繼續努力,在二零一一年向著自身的目標奮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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