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黃河實業(00318)大股東兼行政總裁黃達揚,被控於2007年5月,對外公布向荷蘭銀行(ABN AMRO Bank NV)出售黃河實業股權一事上,在公司通告及新聞稿中,刻意或罔顧後果地省略某些資料,令資料出現誤導性,從而誘使投資者買入股份、維持或提高股價,案件昨於區域法院開審;本案是本港首宗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8條,向上市公司行政總裁提出刑事檢控的案件。黃達揚(49歲)昨日於區院否認2項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誘使交易罪名。
控方開案陳辭透露,案發時黃達揚為上市公司黃河實業的主席兼大股東。黃河實業於2007年5月15日發出公告及新聞稿,披露黃達揚與荷蘭銀行簽訂協議,向荷蘭銀行出售9.89%黃河股權(即5.5億多萬股),作價5,000萬美元(約3.9億港元)。
惟黃氏涉嫌同時與荷銀簽訂另外2份協議,包括荷銀有權在3年內以相同價格將有關股份售回黃達揚,及該筆購股金存放在託管帳戶內,直到荷銀向第3者出售股份或上述認沽權到期為止。但公告並無提及上述2份協議的內容。聆訊明天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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