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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慈善組織」的定義增至13項,加入「拯救生命」、「推動環保」、「促進動物福利」或「促進平等及多元化」等定義;
■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監管慈善組織,賦予委員會審批籌款活動申請及監察款項運用的權力;
■慈善事務委員會發現有慈善組織管理不善及行為失當,有權取消其註冊,及委任其他人擔任團體的受託人;
■由慈善事務委員會作為籌款活動的規管組織,負責處理及批核慈善籌款活動所需的各類許可證及牌照,並監管有關活動所籌得款項的運用;
■慈善事務委員會發出規管職業籌款人的實務守則,要求他們向公眾披露酬金;
■註冊慈善組織的受託人應申報所有利益衝突及個人利益;
■慈善組織日後要向慈善事務委員會提交年度活動及財務報告,讓公眾查閱;
■慈善組織應備存所有交易的帳目紀錄至少7年;
■每年收入少於50萬元的團體,可獲豁免提交核數師報告,只需由團體的董事局核證即可。
資料來源:法律改革委員會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聶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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