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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聶曉輝)香港現存約6,000個慈善組織,但現行法例卻未有全面的法律框架予以規管。法律改革委員會昨日發表《慈善組織》諮詢文件建議,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規管慈善組織,並賦予委員會有審批籌款活動申請及監察款項運用的權力,若發現有慈善組織管理不善及行為失當,有權取消其註冊。法改會又建議,每年收入超過50萬元的慈善組織日後要向委員會提交年度活動及財務報告,讓公眾查閱,並應備存所有交易的帳目記錄至少7年,惟有關建議未涵蓋網上籌款。有關建議由即日起作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9月16日結束。
慈善組織定義擬增至13項
法改會慈善組織小組委員會主席陳智思指出,設立有效的規管機制,既可建立公眾的信任及信心,亦可推動慈善組織的良好管治與管理。現時本港約有6,000個慈善組織,單在2008/09財政年度,透過慈善捐獻合共在港籌得80億元,但目前本港對如何界定「慈善組織」的法例條文不多,僅對濟貧、促進教育或推廣宗教宗旨的團體可被界定為「慈善組織」,法改會建議將有關定義增至13項,拯救生命、推動環保、促進動物福利或促進平等及多元化等團體俱被定義為「慈善組織」。
法改會在《慈善組織》諮詢文件內提出20項建議,包括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作為慈善組織的監管機構,並應賦予委員會各種不同的職能及權力以履行職責,例如對慈善組織的管理不善及行為失當個案作出調查,並可取消沒有履行法律責任的慈善組織之註冊。為了保護慈善組織的財產,當組織出現管理不善的情況時,慈善事務委員會亦有權委任其他人擔任團體的受託人。
法改會建議,註冊慈善組織的受託人應申報所有利益衝突及個人利益,以及備存所有交易帳目紀錄至少7年。此外,註冊慈善組織每年均須聘請專業核數師,向慈善事務委員會提交活動報告及財務報表,供公眾取閱。然而,鑑於小型團體或缺乏財力聘請核數師,每年收入少於50萬元的團體,可獲豁免提交核數師報告,只需由團體的董事局核證即可。
須披露酬金增公眾知情權
根據法改會建議,日後將由慈善事務委員會規管籌款活動,負責處理及批核籌款活動所需的各類許可證及牌照,並監管有關活動所籌得款項的運用,同時向公眾提供有關籌款活動的查詢服務。此外,法改會亦建議慈善事務委員會發出實務守則,要求慈善組織向公眾披露酬金,提升公眾知情權,讓市民在選擇團體捐獻時,有更多資料衡量。
社聯認為,訂定慈善法有助統一規管準則,促進慈善事業的發展,但指部分中小型機構如要符合相關財務、管治及問責規定,可能會增加財政壓力,建議慈善事務委員會應設有配套機制,協助中小型機構達到法定要求。社聯又認為有關法例必須涵蓋所有籌款形式,如月捐及網上募捐活動。社聯又建議將「促進人權、衝突的解決或和解」納入慈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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