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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莊 法學博士
特區政府提出的按取得選票次第順序替補,是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較為簡便的、可以減少爭議的辦法。筆者希望該修訂能獲立法會多數議員的通過,成為香港特區的法律,在2012年以後實施,則香港幸甚。
不到兩周,香港大律師公會四度發表聲明,指責特區政府在《2011年立法會(修訂)條例》中取消補選制,改為替補制是「三違反」:(一)違反香港基本法第26條選民的投票權和第68條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的規定。(二)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5條和第25(b)條的規定。(三)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2(4)、(5)條和第21(b)條的規定。香港大專院校的數十名和數百名人以學者名義發表聲明反對修例。
他們反對修例是在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無可厚非。但他們提出意見之淺薄,卻令人感到驚訝。在此可以簡單解說一下。
「三違反」指控言不成理
對於違反《基本法》的問題,可從具體事例說明。2008年立法會分區直選,假如港島區的陳淑莊辭職,按政府原來提出的替補制實行,將由勞永樂(20,523張票)替補。假如九龍西的黃毓民辭職,將由毛孟靜(17,259張票)替補,其他選區可依此類推。在上例中,港島區和九龍西的選民都依法行使了選舉權,不發生違反《基本法》第26條的問題。勞、毛都參加同一屆的換屆選舉,立法會的組成確由選舉產生,怎麼能違反《基本法》第68條呢?
對於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問題,由於兩者的內容大同小異,可以合在一起說,以免重複。上述國際公約第5條講的是法律不得限制基本權利的行使,在此基本權利指的是選舉權利,從上一段的分析可知並沒有違反。至於第25(b)條是英國在1976年加入該公約時保留的,在香港回歸前英國沒有要求撤銷,根據《基本法》第153條第2款的規定繼續保留,談不上適用的問題。
退一步說,假如可以不保留,指的也是平等的選舉權問題。以2008年立法會的換屆選舉為例,在五個分區直選中,各選區選民40多萬到90多萬不等,各選區議席有4至8個不等,依選區選民多寡而定。在已登記的300多萬分區直選選民中安排30個議席,基本保持大約每10萬個選民產生一名立法會議員的做法。其選民基礎就是10萬。
修改補選制度 漏補悖理情況
但如各分區各有一名議員辭職,則採用單議席單票制補選,將出現3個悖理情況:(一)補缺選舉的選民基礎約40至90萬,遠大於換屆選舉的約10萬的選民基礎;(二)補缺選舉中各不同選區之間的選民基礎差距很大,由40多萬到90多萬不等,都不符合選民基礎大致平等(不超過15%)的原則;(三)換屆選舉採用比例代表制,但補缺選舉卻採用單議席單票制,名不正言不順。因此,對補選制進行修改是亡羊補牢,是正確的。改為替補制之後,就不發生選民基礎不平等和名實悖理等問題了,不修改反而會違反。
目前世界上約有200個國家,有80多個國家/地區實行比例代表制,約佔大約40%,包括澳洲、比利時、巴西、丹麥、芬蘭、德國、印度、愛爾蘭、以色列、意大利、荷蘭、新西蘭、挪威、葡萄牙、蘇格蘭、瑞典、瑞士等。當然,有的國家還採用其他制度配合。但不論是採用一種選舉制度,還是多種選舉制度,它們在議會中由比例代表制產生的議席出現缺位時基本上都不補選,而是直接替補。如香港的替補制度違反了上述國際公約,則世界上有40%以上的國家和地區都違反了上述國際公約,這是不可能的,這也是沒有依據的指控。
如果香港大律師公會和上述香港學者在上述8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報章提出對香港政府的指控,勢必成為國際大笑話,可編入世界笑話大全、笑林廣記一類的書。如果在上述8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報章對當地政府提出指控,則不但成為國際大笑話,而且可能引起外交風波,夠讓中國駐外使節忙好一陣子了。但奇怪的是,這個笑話在香港特區卻沒有多少人說。筆者覺得要說笑一下。
對於是否要諮詢的問題,筆者認為是不必要的。如果問「比例代表制的缺位要不要補選?」這好比諮詢「阿媽是不是女人一樣?」只要問對了人,答案都是一樣的。除非問道於盲,問的不是人,問的是故意講假話的人,問的是聽不懂話的人,才會有不同的答案。
對於原來有補選,現在沒有補選,是不是剝奪了選民的選舉權?當然不是,《基本法》第26條講的是「依法」享有選舉權,此法指的是條例。既然條例改為不必補選了,就沒有補選的權利了。但這並不意味著連大選的選舉權也被剝奪了。只要選民還有大選的選舉權,就不發生剝奪了選民的選舉權的問題。
亡羊補牢 杜絕「公投」
至於合理期望問題,此指大家以為有補選,以後卻沒有補選而失望,這是可以解釋的。其實,特區政府修例只是糾正舊有失誤。1995年立法局分區直選採用單議席單票制,發生議席出缺需要填補時理應按單議席單票制補選。香港回歸後,立法會的分區直選採用比例代表制,本來有議席出缺需要填補時,就應當採用名單替補制或順序(按次)替補制。但不知何故卻採用單議席單票補選制。這樣就發生正選選民基礎小(約10萬),補選選民基礎大(約40-90萬)的情況,有違選民基礎大致平等的原則。
由於補選制度有漏洞,有政黨就借此辭職,通過補選舉行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所謂「五區公投」,向中央叫板,浪費了公帑。現在糾正,已是亡羊補牢。如任由這種情況發生,將繼續影響中央和特區關係,妨礙香港社會穩定,有損中央和香港的公共利益,不能不糾正。糾正是正確的,不糾正反而是錯誤的。
2012年立法會功能選舉的區議會(二)界別也採用比例代表制,如有政黨借此辭職,如法炮製,成本更低,風險更小,也可以更頻密操弄。年年有人請辭,年年需要補選,香港將永無寧日,成為「公投之都」。對此,廣大市民很有意見。有錯不改、知錯不改,不符合中國人的傳統美德。
特區政府提出的按取得選票次第順序替補,是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較為簡便的、可以減少爭議的辦法。筆者希望該修訂能獲立法會多數議員的通過,成為香港特區的法律,在2012年以後實施,則香港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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