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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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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曾准陳志雲外間工作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7-05]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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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志雲昨由王喜陪同出庭。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李寶安昨被辯方資深大律師謝華淵盤問時承認他在任期間,曾兩度接獲陳志雲向他作書面從事外間工作的申請,其中包括出席保誠保險公司內部聚會,收費為4萬多元,由於他審批該活動在陳的私人時間,且性質與無線業務無關,並沒有損害公司的利益,乃同意陳志雲的申請;而另一次則是陳志雲申請在未來2年將出席一連串的公益活動。

與公司業務無衝突可接受

 李寶安同意辯方所指,陳志雲早於他上任前,曾於2008年10月8日獲現已退休的總經理陳禎祥書面批准出席東方表行中環旗艦店開幕,及凌志房車推廣活動,2個活動陳志雲共收得10.8萬元報酬。李寶安解釋只要陳志雲的外間工作沒有損害公司利益、形象、與公司業務沒有利益衝突及是私人時間參與,公司一般都不會反對。

 李寶安亦同意辯方所指,陳志雲為無線主持了159集《志雲飯局》是完全沒有收取額外薪酬,但對於辯方所指陳志雲並非屬於「藝人身份」,而是「名人身份」時,李寶安卻強烈反對此說,強調陳志雲只有一個身份,就是無線電視業務總經理,陳的身份都是源於與無線電視的僱傭合約條文限制。僱傭合約已清楚說明,任何僱員在未經公司書面批准下,不得接取外間工作及收費。

未經批准不可收報酬

 辯方大狀指,其實無線一直知道陳志雲在某些時候以個人身份被邀請出席第三者活動,甚至收取報酬。李寶安回應指:「如果他不觸犯公司規條及原則,我們都會讓他出席,例如保誠保險,我都批准陳收費出席。」李寶安再強調,任何無線員工,包括行政人員接取外間工作,都要向公司作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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