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謝雅寶)《食物安全條例草案》今天正式生效。條例引入食物追蹤機制,確保處理食物事故時,能有效追蹤食物來源及迅速採取行動。當局設有半年寬限期讓業界適應,直至明年1月31日全面實施。食環署發言人表示,條例規定食物進口商及分銷商須向署方註冊登記,以及備存食物進出記錄。在寬限期屆滿後,未有登記並經營食物進口及分銷業務,即屬違法,最高可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須記錄進出 個別獲豁免
新例規定,食物進口商及分銷商除了須向食環署署長登記外,亦須要備存食物進出記錄。為方便業界,條例對個別食物進口商或分銷商提供豁免,但養魚戶、菜農、食物製造商等產品生產商若分銷其產品,必須登記。
寬限期滿後 不守例違法
發言人指出,活水產及保質期在3個月或以下的食物記錄須備存3個月。而保質期長於3個月的食物記錄,則須備存24個月。若在寬限期屆滿後,沒有遵從備存紀錄規定者,亦屬違法,最高可罰款1萬元及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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