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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要費」案大逆轉 扁珍無期變無罪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8-27]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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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涉「國務機要費」、南港、洗錢等案,台灣高等法院26日更一審宣判。圖為陳水扁進入法院。 中央社

 香港文匯報訊  綜合媒體消息:台灣「高等法院」對陳水扁3大弊案進行更一審,陳水扁和妻子吳淑珍所涉的「國務機要費貪污案」曾在一審時雙雙被判無期徒刑,但在26日的更審中,卻又被判「貪污」無罪。雖然兩人仍需為南港受賄、洗錢案等一系列弊案入獄,但有關判決「大逆轉」已轟動台灣社會。同日《聯合晚報》引述負責扁家弊案的特偵組說,「國務費案」從一審無期徒刑到二審20年徒刑再到更審時變為無罪,「判決落差太大」,表明「一定上訴」。

2009年9月,因機要費、洗錢、南港展覽館、龍潭等四大案遭控貪污、洗錢,陳水扁夫婦一審被台北地方法院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2010年6月,二審改判陳水扁夫婦有期徒刑20年、褫奪公權10年;2010年11月,台灣地區最高法院將龍潭案、陳敏熏涉買官案兩案判陳水扁夫婦17年6個月徒刑定讞,同時將「國務機要費」、南港、洗錢等案發回更審。

法律界指貪污罪提證困難

 高院合議庭26日上午就兩人被控貪污「國務機要費」一案作出更一審判決並獲判無罪。外界對法院三次審理同一案件,但判決竟從「無期」到「無罪」提出質疑,合議庭提出兩大理由支持其「無罪推斷」。

 合議庭認為,第一,陳水扁及律師團提出機密外交等21項因公務支出金額,遠大於「國務機要費」的收入;再者,扁家帳房陳鎮慧的隨身碟中的收支表,非「國務費」專款專戶,因「總統府」301專款專戶即為「國務機要費」,須到台灣銀行提領等一定程序,但陳鎮慧保管的錢及收支表,可能不只有「國務機要費」,還夾雜阿扁選舉結餘款、政治獻金等,黑錢、白錢混在一起,因此該收支表應為內帳,不能說是「國務機要費」的專帳。合議庭認為,陳水扁機要費逾1.33億元(新台幣,下同)全用於機密對外交往及犒賞饋贈,為「因公支出」。合議庭稱,由於證據未見充分,更改判兩人無罪。

 法律界人士認為,貪污罪因提證困難,定罪比例不高外,加上馬英九「特別費」案件亦獲判無罪,料法官在判案時對馬案「有參考」。

特偵組稱判決落差太大

 但「無罪」的陳水扁與吳淑珍未能因此而走出法庭,合議庭依偽造文書罪判陳水扁、吳淑珍10個月徒刑。洗錢案部分,陳水扁、吳淑珍分別被判2年徒刑。吳淑珍在南港展覽館案被依圖利罪判9年徒刑。合議庭訂定,機要費、南港、洗錢等案,陳水扁應執行刑為2年8個月,並科罰金新台幣300萬元;吳淑珍應執行刑11年6個月,並科罰金2,200萬元,褫奪公權5年。全案可上訴。

 《聯合晚報》26日報道,特偵組表示,「國務費案」從一審無期徒刑到二審20年徒刑再到更審時變為無罪,「判決落差太大」,將在收受判決後提起上訴。

扁子媳罰金亦大幅減少

 此外,陳水扁子媳陳致中、黃睿靚被控幫助陳水扁夫婦洗錢部分,台灣高等法院26日判決,陳致中1年2個月徒刑,並科罰金新台幣450萬元(一審為1.5億元,二審為3,000萬元);黃睿靚1年徒刑,並科罰金400萬元(一審為1.5億元,二審為2,000萬元),緩刑4年。可上訴。

 三大案更一審宣判中,陳水扁夫婦、子媳及前幕僚馬永成等刑度都獲大幅減輕。

 三案之外,陳水扁夫婦等被控「二次金改」期間向企業索賄、洗錢等案仍在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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