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夢熊 全國政協委員 百家戰略智庫主席
美國駐港總領事楊甦棣企圖把其推動「顏色革命」的經驗推廣到香港,他在香港策動「香港自治運動」包藏禍心,與他策動「顏色革命」和支持「台獨」的劣跡一脈相承。「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既不是楊甦棣策動顏色革命的吉爾吉斯,也不是他當年支持陳水扁搞「台獨」的台北,決不容許楊甦棣在香港策動「香港自治運動」,進行分裂中國的非法活動,楊甦棣必須遵守他作為美國駐港總領事的本分職責。
美國駐港總領事楊甦棣今年5月20日在香港美國商會的演講中,對中國人權狀況進行無理指責,他聲稱中國人權狀況轉趨負面,又聲稱:「美國國會於1992年通過《香港政策法》,該法例設立了法律框架,使我們可繼續和擴大數十年來與香港市民及其官員建立的廣泛、多層面關係,藉此承認及支持香港的自治權。但這裡有一個伏筆,該法例允許我們僅在總統可證實香港擁有充分自治權,以證明區別對待的合理性……不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享有者時,方可給予與香港自治權相當的特別待遇。」
在楊甦棣的暗示和策動下,所謂「香港自治運動」隨後出籠。披著學者文人面具的激進反對派政客陳雲今年6月27日在信報拋出《香港自治運動》一文,聲稱「香港在英治時期的一百五十年基礎,是一國兩制、港人治港的預備。故此,我們用龍獅香港旗為自治運動的徽號」,「香港目前的『國中之國』地位,其文化根基來自香港的城邦史」,「萬一中共轉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解體,自治運動的同仁將敦促香港政府代表香港人與新的中國政府交涉,維護香港本土利益,不致被新的中國政府蠶食」。陳雲並在facebook搞了個「香港城邦自治運動」,呼籲網民咻穘鉽^政府充滿殖民統治色彩的龍獅旗在「七一」遊行中爭取「自治」。
挑釁中國主權 傷害港人民族感情
緊接著,由陳雲擔任顧問的「香港自治運動」,今年「七一」在維園大派龍獅旗,約30名成員在遊行中舉起港英時代的「龍獅香港旗」,聲稱要求所謂「真正自治」和所謂「減少中央干預」,聲稱拒絕「宜居灣」等「兩地融合」政策,以及國民教育之「洗腦」云云。「美國之音」翌日如獲至寶,以「七一大遊行,民眾批北京公開干預香港腦」為題稱,民眾走上街頭是不滿北京的操控,要求享有充分的政治自由云云。「美國之音」又聲稱,香港人成立「香港自治運動」,捍衛香港的「自治權」云云。據稱,楊甦棣對「香港自治運動」雀躍不已,不斷加大暗中指揮和支持的力度。香港反對派喉舌《蘋果日報》等也心領神會,至今不斷鼓噪和宣揚「香港自治運動」。
許多網民憤怒抨擊楊甦棣策動「香港自治運動」,有網民指出:「楊甦棣策動的『香港自治運動』,是反華分裂組織,在七一遊行中揮動港英的賊旗,瘋狂挑釁中國主權,傷害港人的民族感情。」有網民指出:「香港須認清問題的嚴重性,及早取締相關的反華分裂組織,徹底粉碎『香港自治運動』欲把香港從祖國分裂出去的企圖。」
楊甦棣走到哪裡就搞到哪裡
很明顯,楊甦棣企圖把其推動「顏色革命」的經驗推廣到香港,他在香港策動「香港自治運動」包藏禍心,與他策動「顏色革命」和支持「台獨」的劣跡一脈相承。楊甦棣在2003年至2005年期間擔任美國駐吉爾吉斯共和國大使,在他的策動下,吉爾吉斯發生「鬱金香革命」,楊甦棣因此受美國國務院頒發獎狀。楊甦棣來港之前,於2006年至2009年擔任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處長,期間他和陳水扁打得火熱,支持「台獨」,而陳水扁亦向楊甦棣頒過大勛章,這個大勛章從未有其他駐台美國官員獲頒。
自楊甦棣來港就職之後,香港反對派勢力的政治活動就出現了新的形態。不但遊行活動密集了,而且遊行方式進一步暴民政治化,並從以往的以香港特區政府總部為遊行終點,改為在香港中聯辦門前聚集,尋釁鬧事,以至跑到外交部駐香港特派員公署的門外叫囂。楊甦棣最險惡的做法,是策動「香港自治運動」,企圖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這些動向顯示,「顏色革命搞手」楊甦棣走到哪裡就搞到哪裡。
中國外交部副部長間接警告楊甦棣
中國外交部副部長傅瑩今年7月13日指出,外國領事館人員不應干涉香港及澳門特區的內部事務。所有在港澳的領事、領事館職員及其餘外國機構,於駐外期間應遵循國際條約行事。她說,國際條約清楚列明所有領事館及其人員,以及其他外國機構的權利及義務。根據有關條約,外國領事館及其人員的主要職責,是推進派駐地區及本國間的經貿關係及民間交流。傅瑩明確指出,外國在港澳的總領事和機構有一百多個,亦有很多外國人。他們都應受到國際法和《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規範。傅瑩這番話,被視為是對美國駐港總領事楊甦棣的間接警告。
《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規定,領館和領館成員應當承擔的主要義務有:尊重接受國的法律規章,不干涉接受國的內政。《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各國雙邊領事條約均規定,領館成員應有不干涉接受國內政的義務。領館官員在執行職務時,不參加亦不支持反對接受國政府的組織、集會活動、示威遊行等。這意味著,外交人員作為一個國家的代表,必須避免一切直接或間接干涉駐在國內政的言論和行動,例如,不公開批評駐在國的領導人及其內外政策,不參加也不支持旨在反對駐在國政府的集會、示威、遊行、罷工等活動。更不得通過與反對黨接觸,或組織反對派,向其提供援助或積極聲援,表示同情,介入和煽動騷亂,策劃顛覆接受國政府。這些行為是與使館和外交人員的地位與職能不相符合的,既傷害接受國的感情,又破壞國家間正常友好的關係。
互不干涉內政是當代國際關係重要準則之一。試想今日,若有外國勢力策劃和支持阿拉斯加環保團體搞甚麼「阿拉斯加自治運動」,美國當局和民眾會接受嗎?古語云:「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楊甦棣不顧國際法準則,利用所謂人權問題干涉中國內政,策動「香港自治運動」,違背了《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尊重國家主權和不干涉別國內政的原則,這是任何主權國家不能容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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