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於1963年4月24日,在維也納召開的關於領事交往與豁免的全權代表會議上簽訂。有關公約及各國的雙邊領事條約均規定,根據有關條約,外國領事館及其人員的主要職責,是推進派駐地區及本國間的經貿關係及民間交流,應有不干涉接受國內政的義務。
《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規定,領館和領館成員應當承擔的主要義務是,尊重接受國的法律規章,不干涉接受國的內政。「公約」和各國雙邊領事條約均規定,領館成員應有不干涉接受國內政的義務。領館官員在執行職務時,不參加亦不支持反對接受國政府的組織、集會活動、示威遊行等。
這意味著,外交人員作為一個國家的代表,必須避免一切直接或間接干涉駐在國內政的言論和行動,例如,不公開批評駐在國的領導人及其內外政策,不參加也不支持旨在反對駐在國政府的集會、示威、遊行、罷工等活動。更不得通過與反對黨接觸,或組織反對派向其提供援助或積極聲援,表示同情,介入和煽動騷亂,策劃顛覆接受國政府。這些行為是與使館和外交人員的地位與職能不相符合的,既傷害接受國的感情,又破壞國家間正常友好的關係。
中國於1975年11月25日加入該公約,於12月25日在中國生效。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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