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恩國大律師 民建聯法律小組召集人
中央政府在法律上有權對香港行使權力,所以其代表(中聯辦)亦可依法就香港事務發表評論,郝部長的評論完全合法。而且,鍾博士這次學術研究包括設計問卷、僱用研究員、收集數據和出版研究成果。他這些行動完全自由地進行,並沒有受到絲毫的干預。郝部長的評論是發表在鍾博士的研究後,試問後來發表的評論如何干預已完成的學術研究?鍾博士享有「一國兩制」所保障的學術自由不可能受到郝部長的評論所侵犯,既然「兩制」中所保障的學術自由未受侵犯,「兩制」何來受到干預?
當關於香港人身份認同的民調公佈後,中聯辦宣文部郝鐵川部長評論此調查故意將香港人和中國人並列,引致出一個誤導性的結果。立法會議員劉慧卿指責郝部長的言論違反「一國兩制」的原則云云。
(一)到底中聯辦官員在法理上是否有權在香港內部事務發表言論?
依照國際法,作為一個獨立主權國,中國有權力和責任在其管轄地區行使行政權及處理特別行政區內的事務。而該行政權亦可向外伸延,只要是涉及該管轄地區。這些權力和責任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列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中國已在香港成立特別行政區,根據憲法八十九條中國政府亦可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行政權力。而中央政府選擇自己不行使權力,而授權特區去行使此權力,這不代表中央政府在授予後無權對特別行政區行使權力。既然中央政府在法律上有權對香港行使權力,所以其代表(中聯辦)亦可依法就香港事務發表評論,所以郝部長的評論完全合法。
(二)所發表的言論有否違反「一國兩制」的原則呢?
「一國兩制」的原則從「中英聯合聲明」開始,包括在《基本法》的序言內,並詳盡反映於《基本法》條文中。「一國兩制」保持在回歸前香港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這些制度在「中英聯合聲明」第三條(五)已詳細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言論出版及從事學術研究等各項權利及自由,而《基本法》第三十四條保障這些自由為香港社會經濟制度的主要組成部分,直到現在保持不變。劉議員所述的「兩制」應該是指包含學術自由的現行社會和經濟制度。所以關鍵是鍾博士的學術自由有沒有受干預。
《基本法》第三十四條中文版列明香港居民有進行學術研究的自由,英文是「Freedom to engage in academic research」。鍾博士這次學術研究包括設計問卷、僱用研究員、收集數據和出版研究成果。他這些行動完全自由地進行,並沒有受到絲毫的干預。郝部長的評論是發表在鍾博士的研究後,試問後來發表的評論如何干預已完成的學術研究?他享有「一國兩制」所保障的學術自由不可能受到郝部長後來的評論所侵犯,既然「兩制」中所保障的學術自由未受侵犯,「兩制」何來受到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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