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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建議規管6組口服健康產品廣告語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1-10]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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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普遍歡迎政府加強規管口服健康產品。圖為市面上各類型的健康產品。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文森) 港府計劃由今年6月起,擴大《不良醫藥廣告條例》的禁制範圍,把口服健康產品納入監管。當局聲稱,就6組口服健康產品作出禁止或限制的規定,包括產品不得聲稱可「治療」乳房腫塊、「調節」生殖泌尿系統及內分泌系統;至於血糖、血壓及膽固醇產品,在聲稱中則不能使用「調節」、「降低」或「平衡」等字眼,但可改為「或有助穩定血壓」及「以關注血糖人士為對象」等。業界估計,現時數以千計的健康食品將受影響。

 立法會衛生事務委員會昨討論《不良醫藥廣告(修訂)條例》的生效日期。食物及衛生局表示,2005年已修訂《不良醫藥廣告條例》,把禁制範圍擴至6類聲稱,並涵蓋所有口服保健產品,但不包括慣常只用作食物或飲品的產品。隨著《中醫藥條例》有關強制註冊等規定已全面實行,當局計劃於今年6月1日實施不良醫藥廣告的相關修訂。

 當局表示,新增被禁止的共有3組,包括不容許任何廣告作出「預防、消除或治療乳房腫塊」、「調節生殖泌尿系統機能」(如尿頻、小便便意急迫和前列腺機能阻滯等)及「調節內分泌系統」(如增加雌激素分泌等)的聲稱。另外,口服健康產品的廣告亦不能作出,可調節血壓、血脂(膽固醇)和血糖的3組聲稱,但可透過「此產品適合關注血壓的人士服用」、「或有助於穩定血壓」等指定形式出現。

免市民生「自醫」錯覺

 食衛局副秘書長謝小華表示,希望加強規管後,可避免相關產品給予市民可自行治病的錯覺,以免患病市民僅自行購買及服用產品,導致出現延誤醫治的情況。她又補充,條例亦規定有關健康產品若無根據《中醫藥條例》或《藥劑業及毒藥條例》註冊,需加入相關卸責聲明,標明未有作出註冊。

違例初犯罰5萬囚6月

 當局亦決定提高不良醫藥廣告的罰則。凡違反條例,初犯者罰款由1萬元,增加至5萬元及監禁6個月;重犯罰款則由2.5萬元及監禁1年,提升至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當局會於本月18日把《2012年〈2005年不良醫藥廣告(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提交立法會,並會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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