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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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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選民登記 交住址証明或先推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1-17]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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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志源宣布,當局就優化選民登記制度發表諮詢文件,聽取市民意見。香港文匯報記者 劉國權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今屆區選發生多宗懷疑「種票」個案,香港社會各界均要求特區政府優化選民登記制度。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表文件,提出6項建議諮詢公眾意見,包括研究新登記選民或選民在更新地址時必須出示住址證明,及考慮刑事追究在搬家後未向當局更新其住址的選民等(見右表),諮詢期至3月2日。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表示,當局會以「先易後難、先簡後複雜」的方式處理,部分獲市民一致同意的措施,如要求選民提交住址證明的建議,最快或可於今年5月新一屆立法會選舉選民登記期限前實施。

在檢討現行選民登記制度後,特區政府昨日正式發表《就選民登記制度優化措施的諮詢文件》,回應公眾最近對選民登記冊所載住址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的關注,並就6個可以探討的改善方案收集公眾意見。

不更新住址 或難引入罰則

 特區政府其中一項建議,是要求新登記選民,及現有選民更新住址時須出示的住址證明,包括在某時段內,如3個月內發出的電費、水費、煤氣費單,或政府、銀行與大學等認可機構發出的書信,而部分沒有住址證明者,選舉登記主任會接納其同住者的住址證明,而該些人士亦可在太平紳士、公證人、監誓員或其他獲法律授權監誓的人面前作出法定聲明,確認其提供的居所地址是正確的資料。

 當局又建議,已搬離原居所的選民必須在限期內向當局申報並更新住址。不過,當局亦承認,由於選民登記是自願的,而有部分不打算在選舉中投票的選民亦未必會申報住址變更,故為沒有更新住址的選民加入罰則可能不太合適。

持開放態度 廣納優化建議

 根據目前法例,任何人倘在選舉中作虛假陳述,即屬犯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由警方執法。就此,當局建議研究將有關虛假聲明的罪行,轉移至《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五百五十四章)成為舞弊或非法行為,並由廉政公署進行執法。目前,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十六條中的舞弊行為,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

 立法會議員多擔心要求提供住址證明,可能會影響公眾登記成為選民,或已登記選民向選舉登記主任更新其住址的意慾,並認為懲罰未有申報更改了住址的選民太過嚴苛等問題,譚志源昨日在介紹諮詢文件時表示,當局對建議暫時未有定案,歡迎市民就優化選民登記制度提出其他並未載列在諮詢文件中的意見,當局會先聽取意見再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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