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獨居藍田廣田h公屋單位的7旬婦,2007年第二度中風後要長居老人院,由於行動不便,只能間中由女兒陪同下返回單位過夜,房委會認為她長期空置單位,違反租約,於2010年下令她遷出,老婦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亦被駁回,昨在高等法院進行司法覆核,指房委會在毫無警告下逼遷極不公平,要求推翻房委會的決定。法官押後裁決。
申請人羅煥k,現年75歲,正領取綜援,2010年11月她已搬回單位居住,由於官司未有結果,故房委會暫時未執行遷出令。
2度中風被指空置單位
申請人患有高血壓而且2度中風,2007年第二次中風後要長居老人院,出入靠輪椅,起居飲食皆靠人照顧,每星期一次由女兒陪同下返回廣田h公屋單位過夜。房委會其後發現她長期空置單位,遂於2010年7月向她發出遷出通知書。
申請人之後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其女兒在聆訊中表示,無錢聘請工人留在單位全職照顧母親,但單位令母親的人生重燃希望,是她與親友聚會的地方。但委員會於2010年10月駁回上訴,指申請人年事已高,入住老人院達3年之久,沒有證據證明她日後可返回單位居住,為免浪費公共資源,故確認房委會的遷出令。
未能證明無連續3個月居住
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昨指,房委會規定租戶若連續3個月沒有經常及持續地居於單位內,房委會便有權終止租約,但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知道上述政策,而事實上房委會只知悉申請人由2010年5月11日至6月27日期間的48天,沒有持續在單位居住,尚未夠3個月,故沒有理據終止租約。
此外,根據政策,要暫住老人院的公屋租戶,有6個月時間考慮日後選擇繼續住在老人院,還是搬回公屋單位居住,但房委會沒有給予申請人考慮的機會,更在沒有事先警告的情況下便要求她遷出。
大律師續指,委員會駁回上訴是因為申請人日後無法返回單位居住,這與房委會當初終止租約的原因不符,委員會無權以其他原因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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