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核所有7名或以上選民的住址,及在同一住址選民的姓氏超過某個數目,要求有關選民提供住址證明。
2.在2012年2月向所有已登記的選民寄出信件,提醒他們更改地址後應向當局更新。
3.聯絡屋宇署和差餉物業估價署,在未來數個月查核近期被拆卸或即將被拆卸的建築物名單,以助找出可能未有更新住址的選民。
4.選舉事務處正研究與房屋署和房屋協會,以至其他部門進行資料核對的可行性和適當性。
(*)由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
資料來源:《就選民登記制度優化措施的諮詢文件》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