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登記選民或現有選民更改地址,是否必須同時提交住址證明。
2.選民在更改地址後沒有申報,或在法定限期前未有申報的選民而其後在選舉中投票的選民加入罰則。
3.是否修訂目前各項有關選民登記的法定限期,預留足夠的時間查核和審核,和讓公眾查閱。
4.選民登記冊是否應該按選民的主要住址列出同一地址的有關選民的姓名,方便公眾查核與其住址相關的不尋常登記。
5.是否要求選民在投票站須出示投票通知卡後才可以投票。
6.是否將有關虛假聲名的罪行列為舞弊或非法行為,由廉政公署進行執法,及應否因此而提高罰則。
資料來源:《就選民登記制度優化措施的諮詢文件》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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