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 輝
在《圖騰與禁忌》的第二章,佛洛伊德認為「禁忌」與「塔怖」(taboo)同源而含義有別,「禁忌」本身是一個矛盾情感的字眼,帶有「神聖的」和「不潔的」兩層矛盾定義,當它所包含的矛盾情感消失後,這個字眼便失去了效用—「禁忌」暗示了「良心」的本質和來源—當人們提到「禁忌」,意指「禁忌」遭受破壞而產生罪惡感,那才會突顯了「良心」的意義。
佛洛伊德指出,在法文乃至德文裡,「良心」和「自覺」是兩個很難加以區別的詞語,他並且認為「良心」是我們對於「某些特殊慾望因被拒絕而產生的一種內在知覺」,最明顯的例子大概就是犯罪意識,那就是說,對某些可滿足特殊慾望的罪惡行為作出內在詛咒,此所以「良心」極可能源於矛盾情感所附屬的某些特殊人際關係,而過度受到傷害的「良心」則是一種在潛意識裡與潛伏的特殊慾望鬥爭所產生的症狀,從而形成了強烈的罪惡感;而罪惡感則是構成焦慮的主要因素,佛氏稱這種心理狀態為「道德的焦慮」(moral anxiety),或可稱之為「良心的恐懼」(fear of conscience)。
佛在扼要地引述一些具有特殊禁忌性質、或在禁制中伴隨著贖罪、淨化或其他儀式的例子,他告訴嵇們:在德屬新畿內亞蒙芒布族,任何殺死敵人的人都被視為「不潔的」—這個詞也被應用於月經或分娩期的婦女身上,他要在男性的集會場所逗留一段相當長的時間,村民圍繞著他歌舞,他要等待用水沖洗或經過其他淨化步驟才重歸潔淨。
北美獵頭族的青年勇士在第一次「獵頭皮」(印第安人把敵人殺死後剝下頭皮)的儀式之後,必須嚴格遵守一些禁制達半年,不能與妻子同床睡覺,也不能食肉,只吃魚類或玉蜀黍粥;而齊克托(Chsctaw, Chahta, Chactas, Chato或Tchakta)戰士獵取敵人的頭皮後,要哀悼一個月,期間禁止梳頭,頭皮癢時不能用手抓,必須借助掛於腕上的小棒——據佛氏分析,這些禁忌所包含的贖罪和淨化意義,都是基於「良心的懼怕」。
佛洛伊德認為神在創造天地時,並沒有設計「幸福」這個詞,一般人所謂的「幸福」並不是真正的幸福,只是意指著一種「暫時的」、「過度的」、比以前較好的情況而已。因此,他認為實現「幸福」,只是一種近乎烏托邦的心態;至於追求「幸福」的方法,佛氏認為不出宗教和戀愛兩端。
佛洛伊德表示有一位朋友(可能是羅曼羅蘭)曾寫信給他,批評他對宗教的看法(他相信宗教是一種精神麻醉的典型代表),那位朋友強調宗教的意義並且肯定宗教具有永恆的價值,但佛氏認為宗教無疑是一種追求「幸福」的方法,也是許多人所投身以忘掉苦惱或解脫苦惱的方式,不過,他的意見是這樣的:宗教千篇一律的法則對待每一個人,要求信徒必須接受相同的戒律、相同的教條,卻總是忽視了人的歧異性,那就是說,宗教在強調整體法則的同時,總是忽視了個體的慾求。
佛洛伊德不同意標準的、規範化的「幸福」,他相信「任何一個人在接受宗教信仰前無可避免的都要先經過一種知性的萎縮」,正因如此,他認定「利用宗教來給予人類幸福是注定失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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