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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央行研究局稱正研討《放貸人條例》。 資料圖片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昨日在記者會上指出,吳英案帶來的啟示是「使民間借貸有明確的法律保障」。不過,本報記者近日從權威渠道獲悉,《放貸人條例》仍未列入今年國務院立法工作的一檔項目,意味著儘管其2009年被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的二檔項目,但要在今年內出台須走「快速通道」。專家指出,民間融資今非昔比,發展趨勢迅猛,規模巨大,宜堵疏結合,推出綜合管理等試點措施,以引導民間融資「陽光化」。 ■香港文匯報記者何凡 北京報道
浙江省金融法學會會長李有星表示,「用歷史的眼光看,我們身處一個民間金融急速膨脹,而監管追趕不及的時代。這是吳英案成為法治事件的制度背景。」知情人士向本報透露,事實上,決策層2007年起正式啟動討論,多次展開調研,希望適時推出《放貸人條例》,給予民間借貸合法定位,引導其規範化發展,防範和降低金融風險。可是,醞釀多年的法案草案未獲得一致認可,至今「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
去年以來,由於銀行信貸整體緊縮,中小企業融資趨緊,民間借貸「風生水起」,其潛藏的風險也迅速積聚。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院長孫祁祥向本報指出,民間金融因其信息優勢、有效的償付促進機制、較靈活的利率結構和貸款期限結構、較快的融資速度和較低的運營成本,獲得了內在的生存合理性,但也隱含著巨大風險。民間金融組織往往對借款者實行高利貸,不僅加重了借款者的還款負擔,也容易導致嚴重的企業生存危機和社會危機。
她表示,區域性金融危機的爆發,大多與地區性的投機資本過度膨脹、地下融資以及非法借貸盛行有關,從而導致區域性的金融恐慌、資金鏈條的迅速斷裂、企業融資渠道堵塞等經濟問題出現。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也指出,民間借貸的區域性差別,決定了中央層面的統一監管難度較大。
借貸因地而異統一監管難
去年,浙江溫州的「全民借貸」引起中央高度關注,而江蘇、福建、河南、內蒙古等省區的民間借貸亦有後來居上之勢。郭田勇表示,民間借貸的區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強,不同地區的民間借貸,在資金供求、借貸鏈條、經濟基礎甚至發展模式等大相逕庭。
他說,民間借貸的區域性差別,決定了中央層面的統一監管難度較大。而民間借貸一旦出現問題,所帶來的衝擊和影響也具有區域性。一旦出現危機,若波及工商企業會影響實體經濟,波及銀行會觸及金融體系的穩定,波及普通家庭可能構成對社會的負面影響。
此外,積極引導和依法規範民間借貸,也有助於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執行。民間借貸由於自發性、逐利性和信息滯後性,很容易進入國家限制或禁止的領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觀調控的效果,也容易引起新的金融風險。
《條例》未列年內立法項目
溫州中小企業協會會長周德文表示,像吳英非法集資,時間上處於事後監管,地方政府也很無奈,沒有法律可依,只好事後打壓。這是法律的真空、法律的缺乏造成的。
專家指出,民間借貸並非「洪水猛獸」,應盡早堵擋健全法律空白,以政策疏導管理。在現有法律體系中,針對民間融資的法規建設有待完善。孫祁祥表示,《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構築了民間借貸合法存在與發展的法律基礎和制度環境,但當前民間金融需要一個較完善的立法。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有自由借貸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民間借貸關係都受法律保護。如果違約,可以協商,也可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
據透露,在今年國務院立法工作的整體部署中,被寄予厚望的《放貸人條例》未在一檔立法項目之列。2009年國務院制定立法工作計劃時,曾將《放貸人條例》列入「需要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的項目中。按慣例,國務院立法計劃分為3檔,將在力爭當年內完成一檔項目,抓緊做好二檔項目,兼顧三檔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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