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文匯網首頁 | 檢索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12年3月15日 星期四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文匯視線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專家解讀:疏堵兼施 令民間金融「陽光化」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3-15]     我要評論
放大圖片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早前在徵求《政府工作報告》意見時數次提及放活民間資本,並明確今年上半年一定要制訂出鼓勵民間投資的「新36條」實施細則。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院長孫祁祥(見圖)指出,綜合性的民間金融治理和危機處置措施,其核心是將「堵」和「疏」有機結合,把存量的改革和增量的轉型結合起來。「最終要依靠制度疏導治理,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她表示,政府對民間金融既不應進行過於嚴格的金融抑制,也不應「揠苗助長」,急於使其規範化,而是應順應民間金融的內生性特徵,鼓勵民間金融主體在自身發展和演進過程中,更多發揮自身能動性。

中央允上半年出「新36條」

 國務院「非公經濟新36條」文件於2010年5月出台,明確提出允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各類所有制的小型金融機構,包括村鎮銀行、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等。但至今落實進度未如人意。專家指出,目前民營金融機構發展確實無力推開「玻璃門」,不能從地下走向陽光大路。而今後將民間借貸納入監管體系後,須改善民間借貸監管等一系列制度,構建正式監管與自律監管相結合的多層次監管體系。

 孫祁祥表示,應鼓勵民間資本以發起、參股等方式參與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政府對民間金融的政策框架,最終應鼓勵民間金融組織自身的轉型與升級,從而實現民間金融的陽光化、規範化。當民間金融組織突破原有的較封閉地域和較小的規模邊界後,政府宜提供法律政策環境上的便利,允許這些民間金融組織轉型和升級為更高級的組織。在此方面,政府政策框架的靈活性,有助於民間金融組織自身的逐步規範化,並向著更加有利於農村金融體系穩定的方向發展。

相關新聞
吳英案系列下篇:民間借貸合法定位 寄望《放貸人條例》 (2012-03-15) (圖)
《放貸人條例》醞釀進程概覽 (2012-03-15)
專家解讀:疏堵兼施 令民間金融「陽光化」 (2012-03-15) (圖)
細節待商榷 可參考香港 (2012-03-15) (圖)
資本「金字塔」藉網絡築成 (2012-03-15) (圖)
吳英案系列上篇:吳英案 折射金融制度 三大矛盾 (2012-03-14) (圖)
矛盾一:銀行錢難求 高利貸火熱 (2012-03-14) (圖)
矛盾二: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 界定模糊 (2012-03-14) (圖)
矛盾三:監管處罰不匹配 實施掣肘多 (2012-03-14) (圖)
吳英案進程概要 (2012-03-14) (圖)
推員工制保權益 破出租車業困局 (2012-03-03) (圖)
專家解讀:改變運作方式 推市場化管理 (2012-03-03) (圖)
朱鎔基曾批出租車企:簡直就是「把頭」 (2012-03-03)
日幹最少18小時 的哥感慨休不起 (2012-03-03) (圖)
「大眾出租」試水個人買斷 (2012-03-03) (圖)
陝南移民:新生活給了我新希望 (2012-02-27) (圖)
代英榮:走出山區 農民變老闆 (2012-02-27) (圖)
熊興茂:一家四口 從此不再漂泊 (2012-02-27) (圖)
陝西移民搬遷工程小背景: (2012-02-27) (圖)
峽南三市位置圖 (2012-02-27) (圖)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文匯視線

點擊排行榜

更多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