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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金融發展往往影響當地樓市。 資料圖片
要讓民間借貸由「旁門左道」變為「登堂入室」,《放貸人條例》的出台可能是一把金鑰匙。早在2006年,《中國民營經濟發展報告》藍皮書就建議制定《放貸人條例》。條例草案已數易其稿,但爭論和障礙仍然存在。爭議主要集中在監管機構、貸款利率及准入門檻等方面。比如,關於放貸人的監管,是交由地方金融辦,還是由金融監管部門監管,就是需要明確的內容,卻仍有待意見統一。
有媒體報道,《放貸人條例》可能參照《香港放債人條例》的有關內容,除了對放貸主體、放貸對象、利率等做出規定外,還將對放貸人的索債方式等方面進行規範。而知情人士表示,民間借貸問題的複雜性,決定了政策的靈活性。制定《放貸人條例》,會借鑒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經驗,首重金融穩定,旨在保障有資金者的放貸權利。比如,在近年的研討過程中,央行曾與英國合作開展「非銀行放貸人立法框架」等課題研究,也獲得了不少階段性成果。
該人士指出,除基礎法律外,也要制定相關配套實施細則,明確放貸主體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反洗錢、金融統計等方面的義務和法律責任。一般而言,範圍和規模適度的民間借貸是較良性的。考慮到內地金融市場結構的二元性和民間融資發展的現實因素,重點推進村鎮銀行體系或民間借貸登記制度,都可能是民間借貸制度參考的路徑選擇。比如,村鎮銀行屬於地區性金融機構,不跨地區經營,可供參考。
社科院促《條例》出台
中國社科院早前發佈的《2012法治藍皮書》也建議《放貸人條例》盡快出台,以加強對民間借貸市場主體的監管。關於制度設計,藍皮書指出,在有關市場准入條件、利率以及稅收政策等主要問題上,應合理吸收小額貸款公司的政策性規定,充分體現寬鬆、優惠的導向等。此外,還應及時修改《取締辦法》,合理劃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非法集資行為與合法民間借貸行為之間的界限。同時,修改《貸款通則》、《民法通則》、《合同法》及《擔保法》等法律規章,規範民間借貸交易的合同。
另外,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原央行副行長吳曉靈近日表示,應給小貸公司、村鎮銀行更大的生存空間,政策需要為村鎮銀行鬆綁。她說,「現在目前中國有那麼多的民間資本涉及高利貸,其實是大家不願意看到的悲劇。」吳曉靈建議,放寬金融業的市場准入,應疏通渠道,創造工具,讓民間資本能夠合理合法進入金融業,為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開闢渠道,以更好服務實體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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