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彥
「梁國雄罪有應得」,這是立法會議員劉江華日前在立法會上辯論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因刑事罪行應解除職務時的論斷,擲地有聲。反對派會上為梁國雄護短的同時,不忘為他政治貼金,以「不涉誠信私利」為由,把一個暴力違法人物形容得冠冕堂皇,從而掩飾他在遞補機制論壇當日損害他人身體、破壞公物、剝奪他人權利的粗暴刑事行徑。立法會最終在反對派包庇下,否決了免除梁國雄職務的動議,盡顯反對派包庇違法,雙重標準,令人相當憤慨。
為政治利益犯法罪不容卸
梁國雄去年因衝擊遞補機制論壇,早前被判監2個月,已是實實在在的刑事罪犯,反對派強調梁國雄當日行為不涉私利、誠信和個人利益,不應因此解除職務。不過私利的定義,絕不止此。表面上,梁國雄沒有在事件中得到實質的物質利益,然而當中卻明顯涉及政治好處。對一個政治人物來說,政治好處才是他最大的個人利益;梁國雄不惜暴力衝擊、明知故犯以獲取政治好處,製造所謂抗爭者的形象,說明他是為利益而犯法。不過反對派避重就輕,再次以「道德光環」遮掩梁國雄從暴力衝擊中搾取政治好處的實情。
現在的情況是,梁國雄被判刑已成事實,他沒有為自己的行為感到悔意,屢錯屢犯,是政治慣犯。他絕對是個投機主義者,為了討好激進青年,謀取政治本錢,多次以「出位」行徑賣弄「正義」,以求在政治上得到激進圈子的認同,在人民力量和社民連中,保持領導地位。梁國雄既然要暴力激進,嘩眾取寵,成為「暴力英雄」,得到想要的政治好處,就要賠上立法會職務被免除的政治代價。
《基本法》寫得一清二楚,立法會議員因刑事罪行被判刑一個月以上,並獲三分之二立法會議員通過,會喪失議員資格。梁國雄明知故犯,卻在反對派包庇下保住議席,這並不符合立法會過去的慣例;反對派反對解除負刑責議員職務的理由,正如上述,亦不充分。雖然反對派否認自己雙重標準,但是嚴人寬己的事實擺在眼前。立法會議員詹培忠當年犯刑法被褫奪議員資格,當時反對派並無異議,豈料今日為了保住梁國雄的議席,即為他護短說項,竟搬出「不涉私利」這種模稜兩可的理由砌辭強辯。事實上,犯法就是犯法,政治人物要獲取政治好處自當賠上包括失去議席的政治代價,哪有因刑責性質不同可獲寬免的道理?
反對派雙重標準縱容暴力
工黨主席李卓人指社會應尊重選梁國雄為議員的選民,認為各界不應因此隨便免除梁國雄的職務。但是梁國雄先不尊重當日在論壇上的市民,他憑甚麼要求別人尊重他?再者,梁國雄破壞公眾秩序、剝奪他人發言權利,甚至破壞公物傷及無辜的暴力行為,即已說明他從未重視其他在場人士的基本權利。更重要的是,四項判罪指梁國雄已涉刑事損壞及在公眾聚集中作出喧嘩和擾亂秩序的行為,梁國雄竟仍強辯指所涉罪行不算暴力,毫無悔意,態度輕佻。解除其立法會議員職務,理由絕對充分。犯下刑責失去議席理所當然,在立法會內應一視同仁也是重要原則,今次護短可謂立下極壞先例,值得社會各界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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