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振耀
有關版權條例修訂的草案,坊間熱議的焦點大多集中在二次創作,亦即所謂惡搞應否獲得豁免刑事起訴。
一般而言,惡搞的目的並非借用或針對原創作製造類同的產品推出市場圖利,最終可能引致原創作人存在經濟損失;而是因應原創作的流行,利用受眾對原作品印象深刻,把惡搞歌詞或圖像後要傳遞另一種訊息的效果強化。惡搞非以侵害原創作人的權益或財產為出發點,如果不造成對方任何經濟損失的效果,不單過去,就是將來法例一旦通過,該行為會被民事或刑事起訴的機會也不應該比目前高。否則簡單直接如流行多年的藝人惡搞其他藝人的歌唱演出及模仿MV拍攝手法,早已「中招」雙方法庭相見了。誠然惡搞侵權如能夠保留在原來民事索償的範圍內,對喜愛惡搞活動的網民來說自然更心安理得。
網民所以視修訂為惡法,是擔心法例一經修訂,透過惡搞活動諷刺時弊有機會被刑事起訴,忐忑心情可以理解。但二次創作既然是部分借用他人的原創作品,怎麼說都是侵權行為,就有分別只能說是侵權程度大小不同。言論自由固然可貴,但並非是絕對的權利,保護個人言論自由的同時,也必需要與捍衛他人的合法權利取個平衡。言論自由不可能對別人的合法知識產權具有凌駕性。惡搞者該隨時有心理準備,要肩負上大大小小包括侵權及誹謗等法律風險;相信那些「打擦邊球」的行為,同時也為二次創作帶來滿足感。凡事總要付點代價,要出點子嘲諷別人、要借用別人的創作達到流行的效果,自身又不甘願冒絲毫法律風險,天下哪有這樣便宜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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